FAITH & PRACTICE
序
「凡事要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行。」(林前十四40)
台福基督教會(原名:台語福音教會)於1970 年10 月創立之初,大家就認定教會須有法規以輔助教會有效的運作與管理。因此,負責設立教會的同工便與首任主任牧師共同挑起責任,於幾個月內就完成了今日的「地方教會法規」與「信仰告白」的英文草案。此草案經多次修正,於1972 年11 月15 日由當時台福教會全體36 位積極會員投票通過,而於1973 年2 月1 日開始實施。該英文版的「地方教會法規」與「信仰告白」也被翻譯成中文版,以利應用之便。1982 年10 月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成立之後,法規部即召集了當時參與創立總會的五間地方教會的牧師與總會董事們,共同以中文草擬了「總會章程」。此章程經總委會審核並經1984 年1 月21 日的總會代表大會以2/3 票決通過接納,同年3 月21 日起實施。為了配合整個台福教會廣傳福音與教會管理上的需要,近年來依照「地方教會法規」與「總會章程」的中文版繼續作了適當的修訂。又基於實際的需要,近年來也陸續地增加了很多必要的規則、條例與辦法等。這些都收編於本卷教會法規中。由於「地方教會法規」與「總會章程」的修正案都必須經總會代表大會通過接納,而總會代表大會兩年才舉辦一次,所以法規與章程的修訂也只能兩年才完成一次。台福法規力求清楚明確,如有不易懂的條文,可請求法規部解釋。
台福法規具有下列的精神與特性:
- 建立在聖經的信仰基礎上。
- 屬靈教導與教會管理並進。
- 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 注重教會秩序與個人紀律。
- 恩賜運用與充分配搭。
- 講究高效率的教會組織功能與活用性。
- 基本人權之維護。
- 確保章程法規修訂之靈活與正當性。
- 促進而不轄制宣教功能。
- 簡易清楚且容易瞭解的條文。
目前所有最新的台福基督教會章程、法規、規則、條例及其他有關政策都會經由台福總會的網路來迅速發布宣示。歡迎會友上總會網站查詢,或可點擊目錄連結。
台福基督教會總會章程
總會 General Assembly
台福基督教會透過總會的組織,將所屬的地方教會與機構聯合起來,成為一個有效率的福音宣揚團隊。因此,總會制定本章程來維持並增進組織的功能與果效。本章程採代議體制。整個組織由牧師當會牧,負責屬靈的領導;由信徒領袖當議長,負責行政管理。
總會設有總會代表大會,由台福所有地方教會與台福機構的代表組成。代表之分配額,兼顧各團體的代表性及合理的權責。代表大會是台福基督教會所屬教會與機構的最高行政決策單位,負責選舉總會常務委員 簡稱總委 審核各項總會章程與地方法規之修正案,並通過總會年度預算與決算。
總會下設總會常務委員會(簡稱總委會)、人事委員會 、董事會、傳教師會等組織,分別處理所賦予的職責。總會休會期間,總委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總會設有固定辦公室,由代表大會選出總幹事,負責管理並執行總委 會的決議案。總幹 事也負責協調台福所有地方教會與機構的重要事工。 總幹事,視實際需要, 得組織 各種事工會。
A1100 組織:總會就是台福基督教會所屬各地方教會及各機構所組成,其最高決策單位是代表大會。
A1200 職責:在總會年會開會期間,選舉會牧、副會牧、議長、副議長、董事、非董事各部負責人、會計審查員,並確認章程、法規、年度決算與預算。書記及財務之選舉改由新總委會選舉產生。議長從新董事會的董事中提書記及財務之候選人,經新總委會多數決定通過。【26 / 2010.03.03】
A1210 會牧:是台福基督教會屬靈領袖,在教會界及社會界代表台福基督教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法規精神:屬靈的領導,由上帝所呼召的會牧負責。
A1220 副會牧:輔助會牧推行處理總會事工,及協助所屬大牧區的牧養工作。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牧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副會牧 (由總委會從諸位副會牧中選定一位最合適的副會牧代理之) 代理會牧之職務。【27 / 2012.2.25】
A1230 議長:在法律上代表台福基督教會,負責召開及主持總會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議長亦是董事會及常務委員會主席。
法規精神:會牧牧養地方教會及領導總會,工作繁重。總會之行政,由議長分擔。
A1240 副議長: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副議長代理。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議長亦是董事會及常務委員會副主席。
A1250 書記:負責記錄總會開會議程。整理及保管總會文件。如議長及副議長,因故不得按時召開或主持會議時,書記可代理行使議長職責。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書記亦是常務委員會書記。書記因故出缺,應自現任董事中推選遞補。其職務執行到下次年會前。
A1260 財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職責見A2340。財務亦是常務委員會財務。財務因故出缺,應自現任董事中推選遞補。其職務執行到下次年會前。
A1270 董事:其職責見A2000第二章
A1280 部長:其職責見A5000第五章
A1290 會計審查員的職責
法規精神:總會各部門與機構的財務管理,向總會代表大會及美國稅務局負責。因此,總會選出會計審查員,專門負責審核財務管理資料。
A1291 審查總會所屬各部門或各機構之財務狀況。
A1292 審查結果應向各部門或各機構首長報告,並向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A1300 選舉:議長、副議長、書記及財務從現任董事選出。會牧、副會牧從現任主任牧師中選出。所有董事、各部負責人及會計審查員則從出席總會代表大會的信徒代表中選出。【28 / 2014.2.24】
A1310 如符合A2430董事資格的候選人數低於預定提名額,或需要徵召具有資深經歷的董事候選人時,總會人事委員會可推舉不具「信徒代表」及「現任長執」身分,但完全符合其他董事資格要求 的地方教會的積極會員為董事候選人; 但具有這種特珠身分的董事,在董事會中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四分之一。這種身分的董事,其任期和職責與一般董事相同。【28 / 2014.2.24 新增】
A1400 開會:每兩年一次為原則。如有特別需要,得由常委會通過,可由議長召開臨時會議。
A1500 代表:參加總會之代表包括教會信徒代表、教會傳教師代表及機構代表。
A1510 教會信徒代表
A1511 人數:積極會員50人以下之教會選出代表一名。積極會員50人以上之教會,每50人增加一名代表;但各教會信徒代表名額最多不得超過10名。積極會員人數以 VOTING MEMBER(各教會有選舉權之積極會員)計算。現任長執會主席為當然代表。【26 / 2010.03.03】
法規精神:代表之分配,以達到教會會員的代表性及教會合理的權責為考量。既然現任的主席是地方教會的行政領導者,就應該成為教會的當然代表,參與代表大會的決策,並於地方教會貫徹執行決議事項。
A1512 資格:地方教會現任長老、執事或尚未設立長執之教會同工會同工。
A1513 選舉:由地方教會長執會或同工會,依次選派現任長老、執事或同工。
A1514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A1515 其他:地方教會現任長老而未被選派為教會代表者,可列席總會開會為參議員。
A1520 教會傳教師代表
A1521 總會屬下各教會主任牧師為當然代表。
法規精神:主任牧師是當然代表, 參與代表大會的決策,並於地方教會貫徹執行決議事項。
A1522 主任牧師出缺的教會,由相等主任牧師之全職傳教師為當然代表。
A1523 其他全職傳教師可互相推選為代表,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名。【29 / 2016.02.20】
A1524 其他全職傳教師可列席為參議員。
A1530 機構代表:
A1531 總會直屬機構首長及理(董)事長均為當然代表。
法規精神:機構首長及其理(董)事長是當然代表,與地方教會現任主席及主任牧師相同。
A1532 機構首長或理(董)事長出缺時,可由副首長或副理(董)事長代表參加。
A1533 其他全職傳教師可互相推選為代表, 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名。【26 / 2010.03.03】
A1534 其他全職傳教師可列席為參議員。
A1600 第一屆總會代表:包括現任董事七位、專職牧師六位、三所自立堂會(洛杉磯、東安、南灣) 信徒代表六位,及二所支會(聖谷、柑縣)信徒代表四位。信徒代表為地方教會同工會主席及書記。如與現任董事重複者,可以另推代表參加總會。
董事會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會負責管理全部所屬教會與機構之財產,制定並推行全職人員之福利條例,代表台福基督教會處理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並草擬總會章程與地方法規之修正文。
A2100 組織: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各一名。這四位在法律上正式代表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會牧、副會牧為非董事的董事會成員。
A2200 職責:
A2210 負責管理全部所屬教會財產及機構之財產、投資及其買賣同意權。
A2220 協同傳教師會策劃教會增長之長遠目標。
A2230 草擬總會及地方教會法規之增刪。
A2240 配合人事委員會,處理人事問題。
A2250 計劃、制定並推行教會全職人員之福利。
A2300 職務
A2310 主席:是台福基督教會法律上的機關首長,負責召開及主持董事會會議。主席是總會議長並兼任常務委員會主席。
法規精神:為了職責與權力運作之一貫性,總會議長兼任總委會、董事會、人事委員會等,總會主要行政單位的主席。
A2320 副主席: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副主席由總會副議長兼任。
A2330 書記:負責記錄董事會會議,整理及保管所有董事會文件及台福基督教會公印,如主席及副主席因故未能按時召開或主持董事會時,書記可以代理主席及副主席行使董事會主席職責。書記由總會書記兼任。
A2340 財務:負責整理及管理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收支帳簿,整理每年捐獻,發給捐獻收據,並負責管理台福基督教會總會之資產及各項投資,釐訂並執行地方教會及台福基督教會總會直屬各機構之財務管理條例。財務由總會財務兼任。
A2350 開會:開會次數視實際需要由主席召集。但不得少於半年一次。
A2400 選舉
A2410 人數:董事共十三名。視實際需要可由董事會提出,經總會通過,增減董事名額。【27/ 2012.2.25】
A2420 選舉:除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由總會的議長、副議長、書記及財務兼任外,其他董事會所轄各部門之負責人由現任董事互選產生。【26 / 2010.03.03】
A2430 資格:董事必須是地方教會現任長老或執事,並在台福地方教會擔任過滿六年的執事或長老,並曾任地方教會長執會主席或台福總會常務委員一任。【28 / 2014.2.24 】
法規精神:總會董事職責重大,須注重其品格與屬靈生命、台福的行政經驗、及與地方教會的連繫、溝通與協調的能力。
A2500 任期:
A2510 第一屆總會選出董事五名。由他們抽籤自行決定任期如下:三年任者二人,二年任者二人,一年任者一人。
A2520 第二屆以後,總會年會選出董事添補出缺。
A2530 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董事如於任內請辭出缺,應至下次年會再補選。此修正從第三十一屆 (2020年) 新選出董事開始適用。【31 / 2020.03.13】
A2540 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會常務委員會(總委會) Executive Board
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總委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案,並企劃,審核,協調與推展地方教會與機構的重要事工。
A3100 組織:
A3110 由董事、會牧、副會牧及各部負責人組成。內設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各一位。
A3120 年會休會當年召開擴大總委會,出席人員包括董事、會牧、副會牧、非董事各部負責人、區牧、區長及各機構首長等。【26 / 2010.03.03】
法規精神:為了節省代表大會開支,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年會休會當年則召開擴大總委會,加強宣教等事工的連繫與推展。總會當年的預決算授權擴大總委會審核並接納。
A3200 職責:
A3210 總委會負責計劃、推行,及處理總會事工。
A3220 年會休會當年的預決算,由擴大總委會審核決定之。
A3300 職務:
A3310 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由總會議長兼任。
A3320 副主席: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副主席由總會副議長兼任。
A3330 書記:負責記錄常務委員會會議。整理及保管所有常務委員會文件。主席及副主席因故未能按時召開或主持會議時,書記可以代理行使主席職責。總委會書記由總會書記兼任。
A3340 財務:負責整理總會收支帳簿,並製發捐獻收據給捐獻者,負責管理總會之資產及各項投資,釐訂並執行地方教會及台福總會直屬各機構之財務管理條例,總委會財務由總會財務兼任。
A3350 各部負責人:負責計劃、組織、招募部員,推行各部事工。部員應經常務委員會正式認可。
A3360 會牧:是常務委員會屬靈領袖。負責確定常委之決定及推行之事工不與聖經信仰相抵觸。會牧提供勉勵及一般性事工方向。
法規精神:會牧不僅是總會代表大會的屬靈領袖,也是總會各委員的屬靈領袖,以期達到一致性的領導。
A3370 副會牧:輔助會牧推行處理總會事工,及協助所屬大牧區的牧養工作。【27 / 2012.2.25】
A3400 選舉
A3410 常務委員均由總會年會選出。
A3420 主席由議長兼任。
A3430 副主席由副議長兼任。
A3440 書記由總會書記兼任。
A3450 會牧、副會牧由總會會牧、副會牧兼任。
A3460 各部負責人從現任之傳教師代表、信徒代表選出。被推選的傳教師代表必須在台福全職事奉滿二年者,信徒代表必須在台福當過長老或執事滿四年者。【31 / 2020.03.13】
法規精神:各部首長的資格,須注重其品格與屬靈生命、台福的經驗,對台福的瞭解及其與地方教會的連繫能力。
A3500 任期:
A3510 主席、副主席、書記、財務、會牧及副會牧,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A3520 董事負責的部門,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26 / 2010.03.03】
A3530 非董事的部長,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二次。
總幹事 Secretary General [31/ 2020.03.13]
總會設有固定的辦公室,由總委會所聘請的總幹事負責管理並執行總委會的決議案。總幹事也負責協調台福所有地方教會與機構的重要事工。視實際需要 總幹事得組織各種義工性的事工會,婦女會、教育委員會、青松會、英語事工會等,有效地扶持並推展重要工作。
A4100 職責:
A4110 負責執行總委會決議事項。
A4120 負責協調並關懷總會各部門,台福地方教會及各機構的事工。
A4130 必須出席總委會會議,並提出工作報告。
A4140 提請總委會議決新年度總會的工作計劃與預算。
A4141 向總委會提出總會的年度決算與工作檢討。
A4142 總會辦公室人事與行政工作由總幹事全權負責。同工之薪酬與福利由總幹事依照台福福利法規與總會核准的年度人事(包括增聘人員之核准)預算案議決行之。
A4150 設置必要的義工性的事工小組,以協助並推展重要事工。
A4160 與會牧及議長共同解決地方教會的困難或需要。
A4161 必要時可被授權代表會牧或議長出席總會外的會議及活動。
A4162 與會牧及議長共同籌辦各種必要的同工造就訓練。
A4163 必要時可與議長及會牧聯合具名發佈總會重要公函。
A4164 與會牧協同台福地方教會的區牧,選派該牧區地方教會的督導牧師。
A4165 與按牧申請者所屬台福地方教會及區會共同訂定按牧日期,並協助會牧共同指派「按牧團」進行按牧事宜。
A4166 協助會牧進行傳教師入籍和按牧申請的複審工作。
A4170 經常定期彙集台福地方教會主日崇拜及教會成長資料,並向總委會提出報告。
A4180 執行台福法規中有關總幹事的其他職責。
A4181 與會牧和議長共同確認台福總會的異象及目標。
A4200 資格:
A4210 總幹事必須是一位具有良好屬靈生命的台福教會牧師,且優先考慮擁有管理訓練及實際管理經驗者。
法規精神 總幹事必須是一位能有效執行總委會所交代的決議案與重要的事工,且能使總會事工順利推展與達成目標。同時,他/她需要具備牧者清楚的呼召,可以有聖靈之洞見。
A4300 聘任:
A4310 由總委會以通過三分之二有效票而聘任之。(依美國議會規則,有效票即是正反投票數之總和,棄權與廢票不計算在內。以下各款的「有效票」即表示上述意義,不再重複說明。)
A4320 總幹事之謝禮與福利由總委會參照台福福利法規與年度人事預算議決案執行之。
A4400 任期:
A4410 初任二年。第二任及以後為四年。
A4420 每任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經總委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時,可續聘之。
A4500 離職:
A4510 總幹事因私人緣由無法完成聘約時,應在離職前六十天以前,以書面向總委會議長提出辭呈,經總委會核准接納後才可離職。其離職金由總委會斟酌發放。
A4600 解聘:
A4610 如有不適任,犯罪或訴怨發生時,可經由議長提請總委會查證,並以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解聘之。
A4620 解聘立即生效,並發放三個月離職金。
各部事工 Departments
總委會依事工需要,得設立各種部門,有效率地完成台福教會的推展工作。各部門的主管,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部員由部長推薦 經總委會銓敘任用。部門的設立,可視實際需要而繼續或暫停運作,其名稱也可由總委會視需要而更換。
A5100 總會設立如下部門,以計劃、推行、協調總會事工,總會可依實際需要增減部門。
A5110 各部的組成為:
A5111 部長:由年會代表選出。
A5112 部員:由該年度第一次總委會銓衡若干位,任期二年。
A5113 副部長、書記、會計由部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A5120 各部定期召開部會,記錄呈遞總會接納之。
A5200 各部的權責、事工範圍如下:
A5210 法規部: 擬定及審核總會章程、地方教會法規、其他有關台福條例等增修草案之條文,及負責解釋總會章程、地方教會法規、其他有關台福條例等. 【27 / 2012.2.25】
A5220 福利部:草擬有關全職牧者及教會員工之福利事項,提交董事會決議後由本部執行之。
A5230 企劃部:草擬有關教會增長計劃事項,提交總委會接納,後由總委會授權有關部門執行之。
A5240 財務部:負責整理及管理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收支帳簿,並整理每年捐獻,發給捐獻收據。並負責管理總會之資產及各項投資,釐訂並執行地方教會及台福總會直屬各機構之財務管理條例。
A5250 宣道部:(包括海外宣道部及台灣宣道部)
A5251 植堂組:研究、草擬設立新教會,幫助未自立教會進入自立教會的計劃。
A5252 差傳組:草擬國外宣道、差傳工作計劃。以上兩組之計劃應提出總委會接納後,由本部執行之。(1991 年總會代表大會中,成立海外宣道部,負責以上差傳組之事工。1996 年總委會中,成立台灣宣道部,負責台灣宣道事工。)
A5260 教育部:草擬教會之教育及訓練事工,提交總委會接納後,由本部執行之。
A5270 靈修部:草擬有關個人、家庭及教會靈修事工,提交總委會接納,後由本部執行之。輔導全職奉獻決志者。
A5280 英語事工部:計劃英語事工,並協調台華英語信徒間有關的事工。
A5290 文字部:藉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以助福音事工的推動,並督責總會出版社的社務。(1991年總會代表大會議決將文字部發展成為台福傳播中心。)
A5291 青年部:計劃、協調教會青年事工。
A5292 婦女部:督促、輔導並推行教會間婦女事工。
A5293 家庭部:計劃、輔導家庭、婚姻、夫婦事奉有關的事工。
A5294 庶務部:處理總會事工內有關之庶務,如統一文件、證書、表格、記錄及準備總會、總委會手冊,及統辦開會人員交通、膳宿。
A5295 社會服務部:協調總會社會關懷事工。
A5296 團契部:促進教會間團契之聯誼及總會性運動事工。
A5297 禮典部:負責草擬教會禮典有關條例及督促崇拜有關事工。(聖樂組將主導教會聖樂節目。)
A5298 人事資料部:負責搜集並整理受聘人員之資料,並將到任任期,續聘等應辦事項隨時知會有關人員及機構。人事資料部部長兼任人事委員會書記。
A5299 基金部:為充裕總會之經費,以利擴展福音事工,負責研究各種可行之增添資產辦法,宣傳台福基金之運作,動員信徒參與,經董事會授權運用台福基金。
總會與地方教會關係 General Assembly / Local Churches Relationship
總會對地方教會的置產、建堂募款、設立堂會、宣道、聯誼關懷及對總會,應繳款項辦法等 均訂定規定。
A6100 地方教會購置會堂或地產之細節
法規精神:為確保台福所有地方教會與機構的財產安全 總會規定教會或機構之產權登記都以 “Evangelical Formosan Church” 為產權所有人。總會對所屬各教會與機構之財務管理 負審核之責任。但使用權完全歸屬地方教會與機構。
A6110 買賣:會堂或地產之購置或出讓,可由地方教會召開和會自行決定。召開和會時必得邀請董事會派代表出席該和會,以便關注。該和會之決定需經董事會同意才可生效。買賣地產,代表教會簽名者應包括:董事會主席(代表總會),地方教會長執會主席及書記。這三位代表同簽才可成效。如地方教會積極會員減少至30名以下時,買賣權利則轉交總會董事會全權處理。【27 / 2012.2.25】
法規精神:地方教會如面臨關閉時,其教堂資產的買賣權,交由總會董事會全權處理,以保障其資產不落入私有,且能繼續做宣教之用。
A6120 登記:產權(Title)登記一律使用 “Evangelical Formosan Church”
法規精神:地方教會之財產,一律登記在「台福基督教會」名下。其用意乃為確保教會財產之正當使用與安全。只要教會正常運作,總會並不干涉教會對自己教堂財產之管理與經營之權。
A6130 權利:使用權完全歸屬地方教會。
A6140 建堂基金:地方教會組織 Trustee 管理建堂基金及負責銀行貸款。
A6200 總會與地方教會關係
A6210 總會代表會議每二年最少召開一次。
A6220 地方教會有義務繳交總會費用。數額以地方教會經常費收入之十分之一。(經常費收入)=(總收入)-(建堂奉獻)-(本會外指定奉獻)-(長執會批准之愛心及獎學金)。
法規精神:台福教會創立之時,全體會友就贊同按十一奉獻的聖經教導,將教會的收入提出十一作為宣教之用。成立台福總會時,所有參與創會的會員教會(洛杉磯,東安,南灣,聖谷及柑縣)都贊同繼續發揚十一奉獻的精神,將教會的收入也提出十一繳交總會,同心合意地推展宣教植堂事工。
A6230 宣道工作由總會集中推行。總會原則上向外地開拓。附近地方開拓工作原則上留給地方教會負責。
A6240 總會經常指派專員到地方教會訪問,以促進聯誼及關懷。
A6250 建堂募捐
A6251 原則上,地方教會自己擁有存款達30 %之建築或購買教堂總金額時, 便可向總會申請建堂互助金或到其他地方教會募捐。【27 / 2012.2.25】
A6252 募捐金額及募捐時間由總會及募捐教會制定,原則上,募捐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A6253 如因某種緣故沒有成交,則所有由其他地方教會募集之金額,交由總會保管,直到下次建堂時,照額提還地方教會。總會保管該項金額期間所生利息,則轉入宣道基金運用。
A6300 總會與地方教會設立支會原則
A6310 總會或地方教會酌情補助未自立以前教會傳道人的生活費。其他費用則由支會自行負責。
A6320 建堂:總會或地方教會酌情撥給支會建堂基金。支會可以向母會募捐,並可以向總會申請到其他教會募捐。手續如 A6250 所記。
A6400 成立自立堂會資格(參考 B2200到B2343)
A6410 經濟自立。
A6420 聘請專任牧師。
A6430 三十人以上積極會員。
總會與各機構關係 General Assembly / EFC Institutions Relationship
目前已制定台福總會與正道福音神學院(原台福神學院)的關係條款,其他機構之關係條款,尚待制定。
A7100 正道福音神學院。【26 / 2010.03.03】
A7110 正道福音神學院隸屬於台福基督教會總會。【26 / 2010.03.03】
A7120 正道福音神學院應個別立案,由該院董事會根據總會所訂定之信仰立場和政策管理之。【26 / 2010.03.03】
A7130 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應支持神學院培訓牧師、教牧同工,提供教牧人員在職進修,以及培訓信徒的事工。【26 / 2010.03.03】
外地教會及機構歸入總會辦法
Procedures For Non-EFC Churches / Organizations To Join the EFCGA
台福基督教會,歡迎具有共同宣教異象與事奉理念的教會或機構團體,加入台福團隊。
A8100 台福以外之教會或福音機構,願意歸入台福基督教會時,由該單位以書面向台福總會提出申請。
A8200 總會於接到申請書後,應就以下各項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接納。
A8210 同意台福傳福音的異象、台福之信仰告白及台福所有法規,並願意遵行。
A8220 上述之意願,應經該單位全體同工及三分之二會員之同意,並親自簽名以示負責。
A8230 總會應派員到該單位實地了解。必要時得請該單位負責人到總會列席報告。
A8300 總會於接納後,應會同有關單位,擇期舉行接納感恩禮拜。
人事委員會 Personnel Committee
總委會設有人事委員會,負責審核台福全職傳教師及所屬機構負責人之資格、按牧申請、協調全職傳教師之調派事宜,及處理全職傳教師之訴怨。
A9100 組織:由現任會牧、副會牧、總幹事、傳教師會會長、議長、副議長、書記、財務、法規部長、福利部長及台福所屬神學院院長等組成。內設主席、副主席及書記各一名,由議長、副議長及書記依序擔任。
A9200 職責
A9210 負責審核台福全職傳教師及總會所屬機構負責人人選之資格。
A9220 負責未自立堂會傳教師之派遣。
A9230 確認自立堂會傳教師之聘請申請。
A9240 協調全職傳教師之調派事宜。
A9250 調查、處理全職傳教師之訴怨。
A9260 審查、確認台福牧師按立封牧之申請。
A9300 主席、副主席、書記職責:
A9310 主席: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由總會議長(董事會主席)兼任。
A9320 副主席: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由總會副議長(董事會副主席)兼任。
A9330 書記:負責會議記錄,整理並保管所有人事委員會文件,由總會人事資料部部長兼任。
A9400 開會:
A9410 視實際需要由主席召開。
章程修改 Amendment Procedures
本章程修正案,須由地方教會或總會各部會或機構以書面提交總委會,然後由總會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後,立即生效實施。
A10100 由地方教會或總會各部會或機構以書面提交總委會。
A10200 由總委會委託法規部草擬修改案後,並以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
A10300 總委會通過的法規修正案須於年會召開之前一年年底前知會各地方教會,讓長執會能有機會討論後,由年會代表於年會時表達地方教會的意見。
A10400 然後由總會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後即時生效
台福基督教會地方教會法規
組織 Organization
B1100 名稱: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所屬地方教會之名稱為___________台福基督教會,(以下簡稱本教會)。
B1200 宗旨
B1210 為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以設立基督教會。
B1220 發揮教會的功能:崇拜、教導、聯誼(團契)、宣道與事奉。
B1300 信仰之確認:台福信仰告白-我們相信
B1310 新舊約聖經是上帝所啟示無謬誤的話語,明陳上帝完備救人的聖旨,是基督徒信仰與生活最高權威。
B1320 自有永有的真活上帝,永存於聖父、聖子與聖靈三位一體。
B1330 三位一體的上帝創造、維護並統管宇宙萬物,但祂在一切受造物之前,且與被造物有別。
B1340 人類始祖亞當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但因得罪上帝而失去原有純真本性,遭致本身及其後裔的定罪及死亡,因此人類需要救贖,但卻全然無能自救。
B1350 上帝因祂的慈愛與憐恤,在人類墮落之後為人類預備救贖大功且與祂的子民訂立恩典之約,上帝不但應許而且實際地賜下救主耶穌基督,使信靠祂的人得以稱義與享受永生。
B1360 耶穌基督是上帝的獨生子,由父上帝所差遣,從聖靈所感孕,藉童女馬利亞出生,祂一生無罪順服,並為那些相信祂的子民受苦被釘在十字架上,上帝使祂從死裡復活,並且高昇祂為主為基督,並將所應許之聖靈賜給教會。
B1370 人的得救本乎恩也因著相信耶穌,被救贖的罪人得以成為上帝的子民,承受永生,耶穌基督是上帝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唯獨藉著祂才能到父那裡去。
B1380 信徒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蒙召順著聖靈而行,向罪死、在義上活、效法基督、顯出聖靈的果子。善功是基督徒生活的本份而不是稱義之根據。
B1390 唯獨上帝才是我們良心的主宰,信徒在信仰與行為上得以超脫一切違反聖經或增添聖經以外的人為誡命。
B1391 所有真信徒是屬於基督,是聖靈的居所,是基督的身體,亦是無形的教會;教會在基督裡是聖潔、普世性與合一的。無形的教會藉有形的教會表明出來,地方的教會包括一切心信口認基督而且接受洗禮,作為上帝的子民、祭司的國度。教會必須漸漸長大,滿有基督成長的身量,藉著運用聖靈的恩賜在崇拜、聖禮、團契、訓律與服事、見證等事上完成宣教的聖工。
B1392 信徒皆為祭司,受職者與平信徒同心服事。
B1393 在末日,基督將親自有形體地再來,審判活人與死人。死人將有形體的復活,信徒藉聖靈承受永生,不信的人被定罪,新天新地於是開始。
B1400 教會行政組織:
法規精神:和會是由教會積極會員組成與召開的大會,是地方教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小會中牧師是全職長老,與帶職長老共同建立牧養與治理的團隊,忠心牧養教會成員,使其各盡其職,教會得著建造。和會不只討論教會事務,而是敬拜的一部分,思念上帝在教會中一切的恩典,使主耶穌基督的名在教會中被高舉。
B1410 每位積極會員對教會事工均有責任,有意見時,向教會長執會提出。
B1420 教會同工如下
B1421 傳教師。
B1422 長老。
B1423 執事。(未自立教會者稱為同工)。
B1424 各團契及各委員會的負責人。
教會 Church
法規精神: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具體的經由有形的、地方性的教會彰顯出來。因此,教會是信徒屬靈的家,信徒當愛慕,並為這個家忠心奉獻。依保羅建立教會先按立長老的原則(徒十四23),教會應該重視牧養。台福教會的創立是從小到大,地方教會的形成也是從團契時期到開拓時期,再到組織時期,最後達到自立時期,期間需要許多從總會或母會來的牧養。
B2100 教會的設立包括
B2110 由自立堂會開拓的教會。
B2120 由總會或區會開拓的教會。
B2130 由已成立的教會願意加入台福總會的教會。
B2200 教會發展的準則:
B2210 團契時期的教會。
B2211 人數:五名以上 (至少 3 戶) 的成人會員 (已受洗者)。
B2212 經濟情況:有需要時,由母會或總會補助一部份。
B2213 同工會組織:由開拓單位選派臨時同工,至少三人。
B2214 固定主日崇拜,講壇由開拓單位安排。
B2215 團契時期到進階為開拓時期,原則上以二年為限。
B2220 開拓時期的教會
B2221 人數:十名以上 (至少七戶) 的成人會員 (已受洗者)。
B2222 經濟情況:有需要時,由母會或總會補助一部份。
B2223 同工會組織:由開拓單位選派臨時同工,至少五人。
B2224 固定主日崇拜 (如無駐堂傳教師),講壇則由開拓單位安排。
B2225 開拓時期到進階為組織時期,原則上以二年為限。
B2230 組織時期的教會
B2231 人數:十五名以上(至少 10 戶) 的成人會員。
B2232 經濟情況:有需要時,由母會或總會補助一部份。
B2233 同工會組織:由會員大會選出,至少五人。
B2234 固定主日崇拜,如無駐堂傳教師,講壇則由開拓單位安排。
B2235 被修正刪除 【27/ 2012.2.24】
B2240 自立時期的教會(自立堂會)
B2241 人數:三十名以上的成人會員。
B2242 經濟情況:自立。
B2243 長執會組織:由會員大會選出,可有長老與執事,至少七人。
B2244 固定主日崇拜,如無駐堂傳教師,講壇則由總會所派代理牧師負責安排。
B2245 由開拓時期進階為自立堂會不得少於一年,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27/ 2012.2.24】
B2300 教會進退階的準則:
B2310 組織時期以下的進階。
B2311 如符合條件時,經和會通過,向所屬開拓單位申請同意進階。
B2312 開拓單位應向總會報備進階情形。
B2313 開拓單位與地方教會安排特別感恩禮拜。
B2320 組織時期進階為自立堂會。
B2321 符合自立堂會的條件時,經和會半數以上通過,向總會申請。
B2322 經總委會通過。
B2323 區會與地方教會安排自立感恩禮拜。【27/ 2012.2.24】
B2330 組織時期以下的地方教會如不能繼續存在時,經與開拓單位協商同意後,向總會申請以適當方法處理之。
B2340 自立堂會如喪失其自立條件時。
B2341 由和會過半數決定取消自立堂會時可向總會申請取消自立堂會資格。
B2342 總會可主動取消其自立堂會資格。
B2343 自立堂會資格喪失後,以會員的人數決定回到組織時期以下時期的教會。
B2400 教會行政年度及會計年度均由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B2500 地方教會如不遵守台福信仰告白、法規、禮儀及總會的決議,總會應勸告之。如不接受時,經總委會通過,得以適當的方法處理或總會接管。
B2600 地方教會與總會的關係,與地方教會的權力與義務,參照總會章程。
會員 Member
法規精神:信徒必須信而受洗(徒二41-42,太二十八19,可六16),加入教會,成為會員,過教會生活,接受聖經教導,彼此團契相交,領受聖餐,同心禱告,興旺福音。會員制度產生的原意是為了幫助信徒彼此委身,以達到相互的保護和守望,並行使教會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因此,會員與上帝是盟約的關係,也是信徒彼此委身的基礎,只有這樣才會彰顯出基督的見證。台福教會設立堅信禮,以接納受過嬰兒洗的人,進入教會,成為會員。
B3100 會員資格:
B3110 信仰告白和洗禮─凡確認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經過洗禮或堅信禮,並接受本教會之信仰告白,法規及禮儀者。
B3120 在其他基督教會,已經接受洗禮或堅信禮,具有基督徒信仰及品德,並且接受本教會之信仰告白,法規及禮儀者。
B3200 申請程序:
B3210 凡具有本章 B3110資格者。【31/ 2020.3.13】
B3220 凡具有本章 B3120資格者:
B3221 可向牧師室或小會(長執會)書記提出申請。
B3222 申請者得參加會員造就班。
B3223 申請者由小會審核通過後,得以接納為會員。
B3300 會員之義務:
B3310 遵守教會之法規與條例。
B3320 培養會員間在基督裡真實而誠懇的愛心和情誼,並按聖經教訓,順從教會選出掌理教會的同工 (參閱帖前五:12~13)。
B3330 奉獻時間、恩賜及錢財,並全力支持教會的聖工。
B3340 參加教會聚會,恭守主日和聖餐。
B3350 出席會員大會(和會)。
B3360 具有美好的生活見證。
B3400 會員籍別:
B3410 積極會員
B3411 凡年滿 18 歲以上的會員。
B3412 參加主日崇拜次數每季內不得少於七次(請假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B3413 加入會員三個月後始有投票權。
B3414 被選舉權(參照選舉規則)。
B3420 準積極會員:
B3421 凡未滿 18 歲的個人,受洗或堅信禮者(小兒受洗不在此限)。
B3422 沒有投票權及被選權。
B3423 可以參加會員大會。
B3430 非積極會員
B3431 參加主日崇拜次數每一季內少於七次者(請假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B3432 自願者─外出或他遷而仍要保留其會籍者。
B3433 沒有投票權及被選權。
B3434 非積極會員原因消除後,由小會決定得恢復為積極會員。
B3440 小兒會員
B3441 幼兒受洗或經父母獻兒者。
B3442 沒有投票權及被選權。
B3450 小會應在每季審核會員籍別。
B3500 會員會籍的終止
B3510 自願退出者,以書面通知小會書記或牧師室。
B3520 轉籍者,向小會書記或牧師室書面申請,經小會考慮後,將資料寄給要轉入的教會。
B3530 任何會員生活見證與本教會信仰、法規及禮儀有嚴重抵觸者。
B3531 經小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得終止其會員資格,並通知該會員。(依美國議會規則,有效票即正反投票數之總和,棄權與廢票不計算在內。以下各款的「有效票」即表示上述意義,不再重複說明。)
B3532 該會員可在二星期內提出申訴及辯解。
B3533 小會應在二星期內審核其申訴,並以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維持原決定。
B3534 如再審後,小會無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原決定,則立刻回復該會員會籍。
附註:地方教會如未設立小會時,小會的職責由長執會執行。
小會、長執會、同工會 Board of Elders, Church Council, Co-worker Committee
法規精神:雖然不同教派有不同的教會治理模式,但教會必須治理。台福的治理模式是根據教會建立與發展的階段,而有漸進的過程。在未自立之前,從團契時期,開拓時期,到組織時期,三個不同階段,事工由同工會領導。自立之後,開始選舉長執,成立長執會,並選立主任牧師,來帶領教會。當長執會有超過五位長老,並有主任牧師時,應可進階成立小會,教會事工由小會和長執會帶領。開會討論議案時,應以祈禱的心尋求上帝的旨意,除個人隱私及未決議案之外,長執會的會議決議與記錄,應求透明化。
B4100 小會:
法規精神:小會忠於基督並受信徒所託,執行教會的使命與事務。小會不但要帶領信徒,也要向信徒負責。因為小會的權柄是基督、也是全體信徒所賦予的。牧師室除主任牧師之外的全職同工,可經小會同意而列席,為教會的牧養而同心事奉,但不參與投票,以保持牧師室同工的超然立場。
B4110 組織:
B4111 由至少五位現任長老及主任牧師(或代理主任牧師)組成。如無主任牧師,也無代理主任牧師時,應停止小會運作,由長執會全權處理教會事工。【28 / 2014.2.24】
B4112 現任長老人數若少于五名,不足成立小會時,其職責由長執會執行。
B4113 小會設有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主席與副主席由長執會從小會長老中選出。書記及財務由小會長老互選。
B4120 職務
B4121 主席
法規精神:主席是協調和溝通的中樞,匯集眾人的共識,配合傳道人的異象,以達成最合宜的結論。主席不是決策者,也不是異象主導者。因此,主席在教會中要避免獨自做決定,以免獨斷獨行而偏離上帝的心意。開會時,要鼓勵同工們多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
B4121-1 負責召開及主持小會、長執會及和會,並執行教會行政事務。
B4121-2 所提出於小會、長執會及和會的議題,須先與主任牧師商談同意後才提為議案。
B4121-3 了解主任牧師領受的異象,並協助分享於同工之間。
B4121-4 帶領及協調長執(同工)來推動及跟進長執會(同工會)之決議事項。
B4121-5 與牧者配搭來帶領長執(同工),並建立同心合一的團隊服事。
B4121-6 關心牧師室及長執(同工)的需要及意見。
B4121-7 負責牧師室同工謝禮及福利的年度預算編列。
法規精神:牧者是傳道人,非教會的雇員。牧者是上帝差遣來牧養教會的上帝的僕人,所有長執與信徒都當尊重。謝禮不是工資,要存敬重的心,來關心牧者家庭的需要。
B4121-8 負責協調教會各部門年度預算的編列。
B4121-9 及其他長執(同工)會主席應執行事項。
B4122 副主席:主席不在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則由副主席代理。副主席亦是長執會、和會中之副主席。
B4123 書記:保存會議記錄,保管會員名錄並處理教會法規所定的文件,書記亦是和會的書記。
B4124 財務:整理及保持教會會計簿冊、所有教會銀行帳戶之收入,支出均得詳細列入簿記。
B4130 小會會員(長老)資格與任期
B4131 生活是純潔而受敬重,並按聖經的教訓。如彼得前書五:1~3;提摩太前書三:1~7;提多書一:5~9。
B4132 必至少當過本教會一任之執事,連續為積極會員二年。或是在其他教會當過長執三年以上,並且連續為本教會積極會員三年(倘若其他教會也是台福教會時,可改為二年)以上者。【27/ 2012.2.24】
B4133 任期為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法規精神:長老最多任職六年,第七年是安息年。之後可被提名,擔任新任期的長老,如此規定是為了讓服事者有機會經過休息,重新得力。
B4140 職責 (參照彼得前書五:1~3)
B4141 負責教會財產和決定教會建築物之管理與使用。
B4142 關心會員及慕道友的靈性及物質的需要。
B4143 計劃教會增長方針及執行增長方案。
B4144 代表教會與總會事務的協調。
B4145 審核及支付小會與長執會核准之經費,管理及決定教會工作人員的謝禮。
B4146 審核會員的申請與會籍的類別,懲戒會員的過失。
B4147 協助牧師教導、探訪、協談並謹守教會信仰告白。
B4148 推薦主任牧師,並對主任牧師所推薦的牧師室全職人員行使同意權。
B4149 對長執選派之委員會主席及小組負責人行使同意權。
B4150 會議
B4151 由主席召開,至少每季一次。
B4152 多數小會會員要求時,如主席不召開小會,可推舉任何一位小會會員召開之。
B4153 每次會議必須通知各小會會員,並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B4154 會議中如有議案不合聖經教導,或牧者心中感到不平安時,在牧者有明顯表示時,不要表決,經禱告後,可延議,下次再討論。
B4200 長執會
法規精神:長執會依照事工需要,按恩賜和才幹選立長老和執事,促成教會專業分工與配搭,以達到各盡其職,建立基督身體為目的。
B4210 組織
B4211 由現任長老、執事及主任牧師或由總會認可相當於主任牧師的傳教師組成。
B4212 設有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
B4213 主任牧師以外的全職傳教師應列席長執會(無投票權)。
B4220 職務
B4221 主席:由小會主席兼任,主席不在時,由小會副主席代理職務。
B4222 副主席:是小會的副主席。
B4223 書記:由長執選出,負責記錄及保管長執會會議記錄,並應牧師及小會之要求處理文件,他不在時小會書記代理其職務。
B4224 如未成立小會時,主席、副主席,書記及財務由全體長老與執事互選。
B4230 執事資格及任期
B4231 按聖經教訓(提摩太前書三:8~13),要有好名聲,且忠心參與教會救靈魂及其他聖工。
B4232 必須為本會一年以上的積極會員,並受洗二年以上者。
B4233 任期為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二次。
法規精神:執事最多任職六年,第七年是安息年。之後可被提名,擔任新的任期,如此規定是讓服事者有機會經過休息,重新得力。
B4240 職責
B4241 計劃、協調、執行教會日常事務。
B4242 審核及選聘牧師室聖工人員。
B4243 選派各組及委員會之主席。
B4244 視需要審查核准增設教會部門、委員會及團契等。
B4245 審核及接納各部門提出之預算。
B4246 關懷有需要的、疾病的、孤單及灰心失志的人。
B4247 負責教會有關傳福音、宣道與教育的事工。
B4248 開拓教會財源。
B4249 負責教會一般事務。
B4250 空缺
B4251 由小會決定要補缺時,則依選舉法選出,以完成該任期的職務。
B4252 如果剩餘時間為半期以上者,則以一個任期計算。
B4260 解職
B4261 任職者不再是積極會員或連續三次不參加例會時,即喪失其職位。(請假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法規精神:任職者不但要忠於基督,還要向信徒負責,而且當三次不參加例會時,對教會事務已漸生疏,不適合再參與執事會中任何的事務與決策。
B4262 任職者受懲戒時,可由小會解除其職位。
B4263 任職者可向小會提出辭職書,經小會同意後公佈在教會週報上。
B4270 會議
B4271 由主席召開,至少每季一次。
B4272 當過半數長執要求時,如主席不召開會議,可推舉任何一位小會會員召開之。
B4273 每次會議必須通知各長執,並要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長執會。
B4280 長執的選舉,依照選舉法規行之。
B4300 委員會、各組別及團契
法規精神: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團契或小組是肢體。團契可分為青年團契、姊妹團契、大專團契、社青團契、福音團契、迦勒團契、路加團契等。小組可按地區的遠近,方便牧養而區分。信徒必須有肢體生活,具體參與團契或小組,並彼此接納,而不是分門別類,自立門戶,以致結黨紛爭。
B4310 長執會得組織下列各組及委員會:
B4311 各教會應設崇拜、教育、宣道、總務、關懷、聯誼、財務及會計等組。
B4312 各教會依需要得設靈修、傳道、交通、翻譯、膳食、英語事工、團契、文字、修護、審核、錄音、錄影、招待、企劃、採購、家庭聚會、個人談道、公共關係、細胞小組、婚禮小組、喪禮小組、音樂小組及其他。
B4320 牧師室得組織下列學校及團契:成人主日學、兒童主日學、青年團契、姊妹團契、大專團契、社青團契、福音團契、迦勒團契、路加團契、圖書室、音樂詩班等。
法規精神:牧者專心以祈禱傳道為念。因此,教會中有關牧養的事工由牧者帶領。
B4330 長執會視需要,可建議增減委員會或組別。
B4340 各組及委員會負責人的選派
B4341 所有委員會主席及各組負責人應由長執會選派,但必須獲得小會之同意。
B4342 小會財務得擔任財務委員會主席。
B4343 主日學校長及詩班指揮由主任牧師推薦,並徵得小會同意。
B4344 詩班及各團契會長之人選應從各團契中之教會積極會員選出,但必須獲得小會之同意 (初中、高中團契有事實上的困難,參考團契組織辦法)。
B4400 同工聯誼會 (各委員會與團契負責人聯誼會)
B4410 組織:各團契團長、各組及委員會負責人、主日學校長、詩班指揮及團長及各團契輔導等。
B4420 職務
B4421 主席:由小會主席擔任,主持同工聯誼會會議。
B4422 書記:由長執會書記擔任,記錄及保管會議記錄。
B4430 職責
B4431 協調各部門、各組、委員會及團契之工作。
B4432 維持同工良好的工作關係。
B4433 保證計劃之工作推行。
B4434 響應改進意見。
B4440 會議
B4441 由小會主席召開,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並在主日宣佈。
和會與聚會 Congregational And Worship Meetings
B5100 和會(會員大會)
法規精神:和會是信徒對教會領導團隊在使命與事工上的評估、檢討與確認。信徒同時也要印證並支持領導團隊所帶出之展望。所以需要有主任牧師及長執的報告,包括教會的年度計畫,結算與預算,長執的選舉,主任牧師的聘任,購地與建堂等,都讓會眾參與決定,以共同承擔教會的責任。
B5110 召開
B5111 和會每年至少必得召開一次,小會(或長執會)主席為和會主席。
B5112 小會會員多數通過,可由主席召開臨時和會。
B5113 經三分之一的積極會員簽署,可以書面要求小會主席召開臨時和會。
法規精神:積極會員對教會的事務比較熟悉,因此無論在和會的表決或選舉上,較能做出對教會正確而有利的決定。
B5114 和會日期及其目的,必須於開會前兩星期的主日公佈,議程必須在會前一星期分發。(議程不是和會手冊)
B5115 和會須有積極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B5116 和會如有須表決的事項,不論選舉、預算、結算、……,有多堂的教會,如有需要,可以在不同堂會,不同時間領票。
B5117 和會出席人數以領票登記為準。
B5118 記票時以實際交出來的票數為準。
B5120 會議形式
B5121 點名:小會(或長執會)書記主持。
B5122 祈禱:主席或牧師主持。
B5123 小會及長執會報告。
B5124 主任牧師(傳教師)報告。
B5125 教會事務報告,討論議題及表決。(地方教會和會的進行不提臨時動議)
B5126 選舉及宣佈選舉結果。
法規精神:為了減少對未被選上者的傷害,盡量鼓勵地方教會在選舉上,採取同名額確認的方式,讓會眾行使同意權,代替選舉權,以促進教會的合一。
B5127 宣讀確立會議記錄。
B5128 閉會祈禱:主席或牧師主持。
B5130 和會辦理事項
B5131 聽取小會、長執會之年度會計、事工及計劃的報告。
B5132 聽取牧師牧會工作及計劃的報告。
B5133 選派該年度會計審查員。
B5134 確認結算、審核預算。
B5135 選舉牧師、長老及執事。
B5136 議決其他教會重要事工。
B5200 公開聚會
B5210 教會定期聚會包括主日崇拜、主日學、祈禱會,及聖禮典。
B5220 其他特別聚會可由小會或長執會決定舉行。
B5300 聖禮典主禮者資格
B5310 主日崇拜者之司會者得經小會或長執會接納認可。
B5320 主日崇拜之證道者由教會主任牧師(或總會派任的傳教者)負全責。必要時可請經由牧師室認可之講員擔任。
B5330 聖禮典(洗禮、聖餐、堅信禮、獻兒禮)之主禮人由教會主任牧師(或總會派任之牧師)負全責,必要時可由主任牧師(或總會派任之牧師)委任已按立之牧師代行。
B5340 婚禮、喪禮之程序及節目負責人由教會牧師室負責安排。
牧師室 Pastoral Office
法規精神:為著重牧養團隊的形成及異象的整體性,以及教會的合一性和事工的多元性,有多位全職牧者的教會應當設立主任牧師,用異象來帶領教會。主任牧師應當安排講台的服事,聖禮的執行,年度計畫的目標和實施方法,讓教會成為有使命、有動力的教會。
B6100 組織:
B6110 主任牧師或由總會認可相當於主任牧師的傳教師。
B6120 特別聖工傳教師:教育、協談、音樂、團契、關懷、佈道等事工。
B6130 輔導。
B6140 秘書。
B6200 職責
B6210 主任牧師
B6211 應依據聖經真理來教導、傳揚福音、以及栽培信徒靈命的成長,用愛心來牧養教會。
B6212 依聖靈的帶領,配合總會,領導教會的整體異象與方向。
B6213 與長執會(同工會)之同工共同以禱告來尋求上帝的旨意,並計劃教會事工,以及發展的需要。
B6214 負責教會牧養、教導、講台之安排與推展。
B6215 發掘、儲備、培訓教會長執及同工,並建立和諧的團隊事奉。
B6216 關注教會長執、同工、會友之靈命的成長與成熟。
B6217 主持教會聖禮典及婚、喪、喜慶之事工。
B6218 無主任牧師時,其職務由代理主任牧師、駐堂牧師、或囑託牧師負責執行。
B6219 及其他牧者應執行事項。
B6220 全職傳教師:
B6221 教會事工直接對主任牧師負責。
B6222 與有關委員會及各組協調發展計劃所負責的聖工。
B6223 應出席會員大會、及列席長執會。
B6230 輔導、祕書:事工直接向主任牧師負責。
B6240 牧師室全職傳教師,必須加入該地方教會成為積極會員, 且未經長執會同意,不得兼任台福教會體系外的職務。【28 / 2014.2.24】
B6300 主任牧師之聘任:(參照I.5台福基督教會主任牧師出缺時之牧職選派條例)
法規精神:聘牧是受基督與眾信徒所託,尋找教會牧者的程序;於尋到之後,應尊重牧者當有的職份與領導權,全然託付,並為他禱告,而不是袖手旁觀。因為牧者的成功就是教會的成功,有健康的牧者才有健康的教會。主任牧師是地方教會屬靈的領袖,是群羊的模範,也同時是牧師室的大家長。在教會事工上,應與小會和長執會充分配搭,以主所賜的異象,來牧養、領導整個教會。
B6310 推薦
B6311 地方教會成立聘牧委員會(可由小會組成或由長執會指派) 。
B6312 地方教會的聘牧委員會,將考慮的名單送交總會聘牧指導委員會(包括總會總幹事、會牧、議長、區牧)後才開始與可能人選接洽,面試 (interview),並邀請為講員等。
法規精神:建議地方教會在聘牧的過程中,最好每次邀請一位候選人,並且在決定聘請與否之後,再有接續的行動,以免同時有兩位以上的候選人,容易在會眾中造成分裂,尤其是小教會。
B6313 聘牧委員會將單一候選人推薦給長執會以三分之二有效票議決通過。主任牧師候選人必須具有台福傳教師的資格 ( 詳見台福基督教會傳教師規則)。【27/ 2012.2.24】
附註: 原 B6314 改為B6325,原 B6315 改為B6314。【27/ 2012.2.24】
B6314 長執會將通過的主任牧師候選人,提交地方教會和會投票議決通過。【27/ 2012.2.24】
B6320 投票:
B6321 和會中由總會派代表主持監選。
B6322 無記名方式投票決定。
B6323 過半數以上的積極會員出席。
B6324 由出席者的三分之二有效票始得通過。
B6325 向總會之人事委員會申請加入台福傳教師會。人事委員會委託傳教師會做初審與推薦,最後由人事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經總委會接納才正式生效。【27/ 2012.2.24】
B6330 任期:
法規精神:主任牧師第一任,是初到任的摩合期,大致需要兩年的時間,才會顯明是否適任。至於以後的五年一任,是為了讓牧者得以專心計畫與發展長期事工,並不保證不會有摩擦,如有訴怨,則按離職及解聘的程序處理。
B6331 首任任期二年。
B6332 第二任開始,每任為五年,直到退休。
B6340 續聘:
B6341 小會每年應與主任牧師共同檢討過去一年的牧養成效。如還未有小會的教會,則由長執會或同工會為之。
B6342 小會應在牧師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審核。
B6343 小會將續聘的議案提交長執會。
B6344 長執會以過半數有效票為決定,並通知總會。
B6345 長執會如果沒有通過續聘主任牧師時,則須立刻將議決結果通知主任牧師, 並給予至少三個月的時間去結束職務。假若主任牧師接到通知後, 以書面通知長執會願提前離職時,則長執會可將主任牧師未完成任期的剩餘工作日,折換成謝禮給主任牧師提前離職。是否另外發放離職金,可照教會的經濟情況自行酌情辦理並無定規。【27/ 2012.2.24】
B6350 離職及解聘:
B6351 如因個人因素欲於任期屆滿前辭職時, 應在離職日前60 天,以書面向小會(或長執會)提出正式辭呈, 並得長執會接納。其離職金可照教會的經濟情況自行酌情辦理並無定規。【27/ 2012.2.24】
B6352 如有訴怨發生時,經由小會(或長執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推薦解聘。
B6353 小會(或長執會)應在二星期內通知總會人事委員會。
B6354 總會派代表到地方教會協調,並在一個月內主持特別長執會。
B6355 長執會出席者若無三分之二有效票贊同小會的推薦,主任牧師繼續留任。
B6356 若長執會出席者超過三分之二有效票贊同小會的推薦,則在三星期內召開特別和會。
B6357 和會投票程序如 B6320。
B6358 解聘立即生效,但應發三個月謝禮,其金額同任內。
B6400 牧師室其他人員的聘任:
法規精神:牧師室全體傳教師是由主任牧師帶領的事奉團隊,因此,牧師室其他人員的聘任,包括教會的職員與傳道人員,理應由主任牧師提出,經過小會或長執會確認。當有不適任或糾紛時,也應由主任牧師提出離職或解聘,以維持完整的領導團隊。
B6410 推薦:
B6411 由主任牧師或小會推薦,經長執會同意。【28 / 2014.2.24】
B6412 推薦全職傳教師必通知總會人事委員會並經接納為台福傳教師後才得受聘。
B6420 投票:經長執會出席者的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
B6430 任期:
B6431 每任都是二年 (包括首任)。 任期不受按牧的晉階而改變。【26 / 2010.03.03】
B6440 續聘:
B6441 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須經主任牧師或小會向長執會提出續聘。【28 / 2014.2.24】
B6442 經長執會以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
B6450 離職與解聘:
B6451 在離職六十日以前,以書面向主任牧師提出正式辭呈。【27 / 2012.2.24】
B6452 有訴怨發生時,如主任牧師同意解聘,則解聘之。
B6453 如主任牧師不同意解聘,但長執會三分之二有效票解聘,則解聘之。
B6454 解聘立即生效,並發放一個月謝禮。
懲戒 Discipline
法規精神:懲戒的本意如同舊約中上帝對以色列民的管教與審判,其目的是為拯救,因此教會應當施行適度的懲戒,包括傳教師和信徒。懲戒之後還需挽回與接納,在行走天路上互相扶持。為了避免懲戒的事,教會負有教導的責任,例如總會若辦理類似性騷擾的法律說明會,信徒與傳道人員皆應積極參與。
B7100 懲戒法規為保持教會信仰及維持秩序而設。
B7200 會員、執事、長老及傳教師如違背聖經教訓、信仰告白、教會法規及禮儀者均應受懲戒。
B7300 懲戒單位
B7310 會員、長執的懲戒:
B7311 由地方教會小會(或長執會)辦理。
B7312 小會亦可設懲戒小組辦理。
B7320 傳教師的懲戒:
B7321 由總會常務委員會辦理。
B7322 總會常務委員會亦可設懲戒小組辦理。
B7330 地方教會中,有嚴重性紛爭時,先由區會自動出面處理。如還不能妥善處理纷争,則再由總會出面處理。【27/ 2012.2.24】
B7400 懲戒程序
B7410 訴怨
B7411 會友間若有訴怨發生時,應照馬太第十八章所記載之程序處理之。
B7412 所有控訴,該用書面提交教會的懲戒小組。【27/ 2012.2.24】
B7413 地方教會長執與傳教師之間有訴怨時,如小會(或長執會)無法解決時,應提交應提交區會懲戒小組處理。如無法妥善處理,應報請總會常務委員會處理。【【27/ 2012.2.24】
法規精神:總會與地方教會不應只有行政上的關係,還應有牧養上的關係。總會應隨時關心地方教會的屬靈狀況,以免出事時感到束手無策,使教會、信徒與傳教師都受到虧損,失去見證。
B7420 過失或違法
B7421 教會的懲戒小組應盡力勸導過失或違法者,設法引領當事者返回正途。【27/ 2012.2.24】
B7422 如勸導、引領不能獲得接納時,該小組應將事實呈報小會(或長執會),如傳教師則呈報區會,由區會懲戒小組接續勸導。如還不能獲得接納時,則報請總會常務委員會,以備懲戒。【27/ 2012.2.24】
B7423 懲戒視事件的嚴重性,包括禁止聖餐、除去會籍、停職、除職。
B7424 懲戒的決定應以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票始得通過。
B7430 上訴
B7431 當事者如對懲戒不服時,應在二星期內以書面向懲戒單位提出申訴及辯解。
B7432 懲戒單位應在二星期內復審其申訴,並以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維持原決定或其他懲戒方式。
B7433 如最後上訴到總會,則須服從總會最後的決定。【27/ 2012.2.24】
B7500 懲戒委員組織【27/ 2012.2.24】
B7510 教會懲戒小組:主任牧師,主席,副主席,與書記 (如是當事者,應該迴避)。【27/ 2012.2.24】
B7520 區會懲戒小組:區牧,區長,各地方教會的代表(通常是長執會的主席)。【27/ 2012.2.24】
B7530 總會懲戒小組:總幹事,會牧,議長,書記,與法規部長。【27/ 2012.2.24】
法規的增訂、修改辦法 Bylaw Amendment
法規精神:法規不是聖經,也不是神聖不可修改的信條;法規是在不同的歷史情境中產生的,法規是信徒的共識,為了行事有次序,得以保守教會的合一。因此,當歷史情境改變時,就應適度的修改,以符合時代的需要。所以當地方教會認為應該提出修改辦法時,總委會應按程序處理,以備在年度代表大會中表決。
B8100 提案單位:
B8110 地方教會
B8111 由積極會員五分之二聯名簽署法規的增修訂案給長執會考慮。
B8112 長執會亦可自行提案,經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
B8120 總會屬下各部門。
B8130 總會屬下各機構。
B8200 程序
B8210 各單位將提案以書面送到總委會,交由法規部研究提出總委會。
B8220 總委會經討論後,以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或修改。
B8230 總委會通過的法規修正案須於年底前知會各地方教會,讓長執會能有機會討論後,由年會代表於年會時表達地方教會的意見。
B8240 然後由總會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有效票通過後即時生效實施。
B8300 地方法規增修日期
B8310 上述法規於 1972 年 11 月 15 日由洛杉磯福音教會三十六位積極會員投票通過,並在 1973年 2 月 1 日開始實施。
B8320 這部法規在 1976 年 1 月 15 日及 1979 年 1 月 21 日兩次增修並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接納。
B8330 1982 年 10 月台福總會成立後,新修訂法規由總委會提出,經地方教會審核,繼於 1984 年 1 月 21 日由總會代表大會通過接納,1984 年 3 月 21 日起實施。
B8340 法規重新增修,經總委會于 1991 年 12 月 14 日通過,經地方教會審核後,1992 年 1 月 10 日由總會代表大會修改、確認並通過,1992 年 2 月 11 日開始實施。1996 年 11 月 23 日及1998年 1 月 30 日部份修改。
台福基督教會選舉規則
會員大會 (和會) Membership Meeting (Congregational Meeting)
C1100 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於兩星期前公佈,並在該期間內主日宣佈之。
C1200 前述公佈時應同時公佈投票資格會員名冊,有異議者應於公佈後七日內提出,由小會補正。
C1300 滿 18 歲並入籍登錄三個月以上的積極會員者始有投票資格。
C1400 會員因旅行外出請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缺席者,扣除其成立大會名額。缺席者無投票權。
C1500 被小會停止聖餐者喪失投票及被選資格。
C1600 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之。
C1700 選舉後小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以備總會檢查。
C1800 選舉後小會應公告兩星期,在公告期間有異議者,應向小會提出理由及證據。
C1900 不按教會章程及本規則辦理選舉者,該選舉無效。
附註:未有小會者,上述「小會」職責,由長執會或同工會代行
同工的選舉 (未自立的教會) Election of Co-Workers (Non-Independent Church)
C2100 會議主持:由開拓單位(總會或母會)派代表主持選舉。
C2200 候選人資格:
C2210 按聖經教訓(提前三:8~13),要有好名聲,且忠心參與教會救靈魂及其他聖工
C2220 必須為受洗一年以上的會員。
C2300 提名:首屆由開拓單位提名,第二屆以後由同工會提名。
C2400 選舉:
C2410 開拓期同工會由開拓單位選派。
C2420 組織期同工會由會員選舉。
C2430 應選名額由開拓單位與同工會決定。
C2440 當選者得票數不得少於出席會員的半數。
C2500 任期:
C2510 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C2520 第一屆同工由抽籤決定任期,半數二年任,半數一年任。
C2530 自立以後同工會自動解散。
長老、執事的選舉 Election of Elders、Deacons
C3100 會議主持:由該教會長執會主席主持,如主持者是候選人時,則依次由副主席、書記或財務主持選舉。
C3200 候選人資格:
C3210 長老資格
C3211 按聖經的教訓,生活純潔而受敬重。如彼得前書五:1~3;提摩太前書三:1~7;提多書一:5~9。
C3212 必至少當過本教會一任之執事,連續為積極會員二年。或是在其他教會當過長執三年以上,並且連續為本教會積極會員三年(倘若其他教會也是台福教會時, 可改為二年)以上者。【26-6/2011.11.04】
C3220 執事資格
C3221 按聖經的教訓,要有好名聲,且忠心參與教會救靈魂及其他聖工,如提前三:8~13。
C3222 必須為本會一年以上的積極會員,並受洗二年以上者。
C3300 提名
C3310 由長執會完成提名後,需經小會確認。被提名者如有不適任時,先由小會議決託長執會主席與被提名者會談,必要時可勸他放棄被提名之資格。如不肯自動放棄,可由小會議決去除提名資格。
C3320 長執會主席與被提名者連絡,經傳教師與主席確定事奉之心志並願接受被提名後,再經長執會確定全部名單。長執會必須在選舉二星期前公佈此最後正式候選人名單。
C3400 選舉日期,每年 11 月 1 日以前完成。
C3500 選舉
C3510 須有在籍積極會員過半數的出席,才可舉行選舉,選票應在會中開票。
C3520 選舉長老需要至少有效票數三分之二,執事需要超過有效票數之一半才算當選。
C3530 如當選者未達預定名額,可在當天由落選者中舉行第二次投票。
C3540 第二次投票仍未能選出足額時,不得再繼續選舉。小會(長執會)須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補選。
C3600 任期
C3610 長老任期
C3611 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C3612 第一屆小會由抽籤決定任期,五分之二為三年任,五分之二為二年任,五分之一為一年任(任期二年以上者算一任)。
C3620 執事任期
C3621 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二次。
C3622 第一屆執事會由抽籤決定任期,半數二年任,半數一年任(任期一年者可連選得連任三次)。
C3700 空缺遞補:由小會決定是否補選。
總會會牧、副會牧的選舉
Election of Pastor-in-Charge and Vice Pastor-in-Charge of General Assembly
C4100 會議主持:由總會議長主持。
C4200 候選人資格如下:
C4210 現任的台福基督教會的主任牧師。
C4220 按牧後在台福全時間牧養地方教會5年以上。須曾擔任過區牧一任以上。【總委會於2011/12/17 e-mail 投票通過增加副會牧此項要求】
C4300由總會人事委員會從符合資格的主任牧師中提出至少三名人選為會牧候選人,再經總委會認可,提交下一屆總會年會選舉。候選人之提名將於年會召開前之最後一次總委會中(通常為11月初)進行。【26-6/2011.11.04】
C4400 選舉:
C4410 總會年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C4420 超過有效票數半數的最高得票者為會牧當選人。
C4430 如最高得票者未達半數,第二次投票則由得票數的前二位為候選人,高票者為當選人。
C4440 選出會牧後,由各大牧區的大會代表(包括信徒代表,傳教師代表)就所屬各大牧區中符合資格的候選人中選岀該大牧區區牧(暨總會的副會牧)。投票辦法依C4420及C4430方式選出副會牧。【總委會於2011/12/17 e-mail 投票通過】
C4500 任期:一任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董事的選舉 Election of Board Directors
C5100 會議主持:由總會議長主持,如議長是候選人時,依次由副議長、書記、財務主持選舉。
C5200 候選人資格
C5210 生活有好見證,被人尊敬的現任台福地方教會的長執。
C5220 對總會事工有異象與負擔的平信徒。
C5230 必須在台福教會現任長老或執事滿六年者,並曾任地方教會長執會主席或台福總會常務委員一任。【25-5/2009.06.05】
C5240 【25-6/2009.11.06】
C5300 提名:
C5310 總會人事委員會為提名委員會。
C5320 由各地方教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向總會提名委員會提出有意被推薦者的名單與簡歷。
C5330 提名委員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最後一次總委會審查由各地方教會推薦者的資料。
C5340 提名委員會亦可由總會年會代表中提名適當人選為董事候選人。
C5350 提名委員會依個人的恩賜並考慮教會地區代表性提足額或超額的候選人。
C5360 提名委員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12 月 22 日前通知各教會及被提名者。
C5400 選舉:
C5410 總會年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C5420 以得票的數目依次選出預定的名額。
C5430 當選者的得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票數的半數。
C5440 如當選者未達預定名額,可在當天由落選者舉行再投票。直到選出為止。
C5500 【25-6/2009.11.06】
部長的選舉 Election of Department Heads
C6100 會議主持:由總會議長主持,如議長是候選人時,則依次由副議長、書記或財務主持選舉。
C6200 候選人資格:
C6210 生活有好見證的所有參加總會年會代表。
C6220 對總會事工有異象與負擔的心志。
C6230 傳教者必須在台福全職事奉滿二年者,信徒必須在台福基督教會當過長老,執事滿四年者,並且是現任的傳教者、長老或執事。
C6300 提名:
C6310 總會人事委員會為提名委員會。
C6320 由總會屬下機構及地方教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向總會提名委員會提出有意被推薦者的名單,並附上所要事奉的部門與簡歷。
C6330 提名委員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最後一次總委會審查所有被推薦者的資料。
C6340 提名委員會亦可由總會年會代表中提名適當人選為部長候選人。
C6350 董事負責的部門由新成立的董事會分配各部負責人。
C6360 其他部門由提名委員會在每部提出 1~3 人為部長候選人。
C6370 提名委員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 12 月 22 日前通知各教會及被提名者。
C6400 選舉:
C6410 總會年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C6420 議長、副議長、書記、財務及法規、福利、企劃、台福基金等部包括將來需要的各部部長,由董事擔任。
C6430 當選者的得票數不得少於有效票數的半數。
C6440 如須第二次投票時,由第一次投票得票數的前二名為候選人。得票數最高為當選者。
C6500 任期:
C6510 議長、副議長、書記、財務,一任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6520 董事負責的部門,一任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6530 非董事的部長,二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二次。
總會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 Election of EFCGA Moderator and Vice Moderator
C7100 會議主持:由總會議長主持,如議長是候選人時,則依次由副議長、書記或財務主持選舉。
C7200 候選人資格:
C7210 生活有好見證,被人尊敬的現任台福地方教會的長執。
C7220 對總會事工有異象與負擔的平信徒。
C7230 必須在台福教會當過長老或執事滿六年者,必須是現任長老或執事,並曾任地方教會同工會主席或台福總會常務委員一任。
C7240 必是總會年會的信徒代表。
C7300 提名:
C7310 總會人事委員會為提名委員會。
C7320 由地方教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向總會提名委員會提出有意被推薦者的名單與簡歷。
C7330 提名委員會在總會年會召開前一年的最後一次總委會審查由地方教會推薦者的資料。
C7340 提名委員會亦可由總會年會代表中提名適當人選(具有董事候選人資格者)。
C7350 提名委員會從董事候選人中提出至少三名人選資歷夠且有意願服事者為議長及副議長候選人,再經由總委會認可,提交下一屆總會選舉。議長及副議長候選人應先通過年會代表大會選舉,確認當選為董事後,才得正式成為候選人。【26-6/2011.11.04】
C7400 選舉:
C7410 總會年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出席,以無記名方式投票。
C7420 超過有效票數半數的最高得票者為議長當選人。
C7430 如最高得票者未達半數,第二次投票則由得票數的前二位為候選人,高票者為當選人。
C7440 選出議長後,再從其餘候選人中,依C7420及C7430方式選出副議長。【26-6/2011.11.04】
C7500 任期:一任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選舉投票辦法說明 Explanations of Election Voting Procedures [ 27- 4 / 2013.2.23]
C8100 選舉一般規定
C8110 『選舉』必須由長執會主席擔任。如主席因缺席或因自己是『候選人』 必須迴避,而無法主持選舉時,則依序由副主席,書記等負責執行。
C8120 『選票』必須由『長執會』授權,並事先妥善印製完備。
C8130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法。
C8200 投票前之『禱告』與『投票辦法』的詳細說明
C8210 投票前請主任牧師(如無主任牧師,則依序由代理牧師,駐堂牧師或傳道負責) 帶領禱告開始。
C8220 『選舉主持人』必須清楚說明本次選舉的『投票辦法』:
C8221 選票圈選辦法
C8221-1 『非等額選舉』(台福代表大會之選舉之外,地方教會通常不採用此選舉辦法)之投票:必須聲明每張選票『最多可圈選的候選人人數』。如超額圈選,則該張選票當『廢票』論;如完全沒圈選,則該張選票當『棄權票』論。
C8221-2 等額確認(台福地方教會之選舉通常採用此選舉辦法)之投票: 每位候選人有『同意』與『不同意』兩空格,只可圈選一格。如某候選人兩空格都不被圈選時,則該候選人的票當『棄權票』論。如兩格都被圈選時, 則該候選人的票當『廢票』論。
C8222 凡棄權票或廢票都不視為有效票,所以都不被計入票數。
C8223 『有效票』總數之計算辦法
C8223-1 『非等額選舉』之投票:『收回的選票總數』-『棄權票總數』-『廢票總數』=『有效票總數』註:每位『候選人』的『有效票總數』相同。
C8223-2 『等額確認』之投票:每位『候選人』所得的『同意票總數』加上『不同意票總數』的『票數總和』 就是該『候選人』所得的『有效票總數』。註:每位『候選人』的『有效票總數』可能不同。
C8224 每位『候選人』的『得票率』之計算辦法
C8224-1 『非等額選舉』之投票:每位『候選人』的『得票總數』除以共同的『有效票總數』,就是該『候選人』 的『得票率』。
C8224-2 『等額確認』之投票: 每位『候選人』的『同意票總數』除以其各自的『有效票總數』,就是該『候選人』的『得票率』。
C8225 當選所需之『得票率』:
C8225-1 『長老』之『當選得票率』要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
C8225-2 『執事』之『當選得票率』要超過『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
C8300 『開票』(如無請求,可不必唱票)及『計票』必須公開與正確。『開票員』及『計票員』之人數及人選由『和會』當場『舉手』表決。『候選人』或其親屬不得當『開票員』及『計票員』。開票結果必須當場公佈,並於教會佈告欄張貼十個工作天。
C8400 開完票後,選票之處理與保存
C8410 所有票數統計資料必須保存於『和會』會議記錄中。
C8420 所有『選票』點清正確之後,當場封入『保存袋』中。所有『開票員』和『計票員』必須在選票之『保存袋』封口上當場簽名。
C8430 這封好的『保存袋』必須由長執會『書記』保管『六個月的有效時間』。
C8500 驗票訴求辦法
C8510 『候選人』可於開票公佈張貼的十個工作天內提出『書面正當理由』,向長執會 的『書記』請求『驗票』。
C8520 『書記』將該『驗票請求書』提請『主席』召開『長執會議』(當事人必須迴避)議決之,並執行議決案。『保存袋』若在『驗票』時被打開,事後必須重新封袋,並由『開票員』和『計票員』在『保存袋』封口上當場簽名。
C8530 『書記』必須在『請求驗票人』提出請求書後『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請求驗票人』。
C8600 驗票結果之上訴與處理
C8610 如果『請求驗票人』仍然不服首次驗票結果,在收到首次驗票結果後五個工作天內,他(她)可向『所屬區會』提出最後上訴。
C8620 『區會』必須在收到『上訴書』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第二次『驗票』訴求之議決,並將結果回覆『請求驗票人』。
C8630 『區會』對『驗票』上訴案所作的決議是最後的結果,『請求驗票人』必須服從。
C8640 事後必須重新封袋,並由『開票員』和『計票員』在『保存袋』封口上當場簽名。
台福基督教會傳教師規則
傳教師之聘任 Appointment of Ministers
D1100 聘任:
D1110 未自立之教會,其傳教師由總會人事委員會與地方教會協調派任之,任期依選派條例規定之, 如有需要可續派之。總會會牧須與地方教會協調,派督導牧師協助未自立教會事工,任期一年, 如有需要可續派之。 (參照台福基督教會主任牧師出缺時之牧職選派條例)
D1120 自立堂會擬聘主任牧師或其他全職傳教師時,須依台福基督教會地方教會法規第六章規定程序進行之。(參照 B6300 ~ B6454)
D1130 自立堂會遇到牧師空缺時,可由自立堂會向總會人事委員會申請選派臨時代職傳教師及督導牧師。總會人事委員會得依台福基督教會主任牧師出缺時之牧職選派條例選派之。如有需要,可繼續申請派任。如擬聘牧,則須依照傳教師規則 D1120辦法聘任傳道人。
D1200 其他有關聘牧監選規則依地方教會法規規定實施。(參照 B6320)
D1300 總會所派之監選代表應將選舉結果呈報總會。
D1400 監選通過後,小會應向總會提出聘書,經總會簽署後由小會主席頒發聘任之。
D1500 牧師續聘依照傳教師規則 D1120辦法進行之。
台福教會傳教師資格 Qualification for EFC Ministers
D2100 學歷:
D2110 具有總會認可之神學院道學碩士 (Master of Divinity) 之學位者。
D2120 具有總會認可之神學院基督教研究碩士(M.C.S.)或相等學位者。
D2130 無上述學歷,但在其他教會按牧,至少五年全職牧會經驗並在台福擔任兩年囑託傳道/牧師或全職傳教師者。
D2140 非正道福音神學院(原台福神學院)畢業之台福傳教師,應於申請台福傳教師會前完成 「認識台福 」(有關台福體制,法規,牧會理念,信仰告白及植堂法等) 必修課程。由台福總會授課。如有函授方式,可取代課堂式進修。
D2200 信仰:願意接受台福信仰告白、總會章程及地方法規。
D2300 蒙召:須有清楚重生蒙召之經歷,純正信仰觀點,堅強事奉心志。
D2400 台福歷任會牧及總幹事自台福和機構退休者,可成為台福傳教師會副會員。 【29-4/ 2017.2.11】
D2410 台福地方教會主任牧師 ,歷任會牧及總幹事,退休後可受邀擔任地方教會的督導牧師。 【29-4/ 2017.2.11】
台福教會牧師按立條例 Regulations of Ordination of EFC Pastors
D3100 申請資格:有下列之一者
D3110 擁有道學碩士學位 (M. Div.) 後,至少有兩年全職有關牧養工作經驗者,其中一年必須在台福教會,並完成「認識台福」(有關台福體制,法規,牧會理念,信仰告白及植堂法等)必修課程。
D3120 擁有基督教研究碩士(M.C.S.)或相等學位後,有一年以上全職教會牧養經驗,並於得道學碩士(M. Div.)學位後在台福教會事奉一年者,可申請按牧。【26-4 / 2011.02.25】
D3130 擁有基督教研究碩士(M.C.S.)或相等學位後,至少有五年全職有關牧養工作經驗者,其中一年必須在台福教會。【25-3 / 2008.11.07】
D3140 申請資格若不適用D3110A, D3120B, D3130C條例者,經台福總會遴選呈交「特別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完後再呈「人事委員會」覆查。「特別審查委員會」人員應由現任的會牧、議長、總幹事、正道神學院院長、豐盛神學院院長及兩位主任牧師共七位牧長組成。【25-3 / 2008.11.07】
D3200 申請程序:【25-5 / 2009.06.05】
D3210 在符合按牧資格後,地方教會長執會可依「台福基督教會 按牧申請流程表」的申請程序向總會提出按牧申請。提出申請的時間不得早於完成牧養工作要求期限前三個月。總會每年訂有四次收件時間,申請者必須依收件期限提出所有必要申請文件。【25-5 / 2009.06.05】
D3220 申請者之資格與文件經總會初閱無誤後,於兩週內遞交給申請者所屬區會。由該區區牧邀集三位主任牧師組成「審查委員會」於兩個月內完成審查。【25-5 / 2009.06.05】
D3230 若該區會中無三位主任牧師可組成「審查委員會」,則由總幹事邀集三位主任牧師組成「審查委員會」於兩個月內完成審查。【25-5 / 2009.06.05】
D3300 審查程序:
D3310 「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後,應將審查結果填具「人事審查委員審核表」寄回總會,並由總會將所有相關文件推薦給「總會人事委員會」進行最後審查。【25-5 / 2009.06.05】
D3320 由議長召集「總會人事委員會」進行確認審查會議,並於一個月內將確認審查結果報備總委會。【25-5 / 2009.06.05】
D3330 總會於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三個月內向申請者及其所屬區會回覆審查結果。【25-5 / 2009.06.05】
D3340 總會(會牧,或授權總幹事)與申請者所屬教會及區會共同訂定按牧日期,並指派『按牧團』進行按牧事宜。【28-6 / 2015.12.03】
D3400 按牧日期必須訂在完成牧養工作期限以後。【25-5 / 2009.06.05】
D3500 所服事的教會必須是自立教會後,方可申請按牧。【25-6 / 2009.11.06】
台福傳教師會組織條例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of EFC Ministerial Association
D4100 總會所屬教會或機構現任全職傳教師,以及在地方教會參與牧會非全職之傳教師,均需向傳教師會申請加入成為會員。申請程序參照「台福基督教會傳教師入籍申請流程表」。【26-4 / 2011.02.25】
D4110 傳教師會員分為正﹑副會員兩種。凡具下列資格者為正會員,其餘皆為副會員。【25-5 / 2009.06.05】
D4111 擔任總會所屬教會全職牧養工作者。【25-5 / 2009.06.05】
D4112 擔任總會所屬機構之首長。【25-5 / 2009.06.05】
D4120 正副會員的申請都需由教會或機構正式推薦。
D4130 副會員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D4140 其他身份之傳教師、囑託牧師 / 傳道、總會差派的宣教師等,其會員資格皆按需要以個案處理。【25-6 / 2009.11.06】
D4150 傳教師之福利依規定處理。【25-5 / 2009.06.05】
D4160 傳教師若辭離教會或機構,要再回台福教會或機構時,須重新申請加入傳教師會。
D4170 台福教會的榮退牧師為台福傳教師會的當然副會員。
D4171 接納曾經擔任台福基督教會總會會牧或總幹事,且在機構或教會牧會已退休之牧者,依其個人的意願,可以向台福基督教會總會人事委員會提出申請,加入台福基督教會傳教師會,成為副會員。【28-6 / 2015.12.03】
D4180 加入台福基督教會擔任傳道工作者,若其學歷尚未達到台福傳教師之資格要求時,教會准予暫時以傳教師會副會員接納,讓其能夠參加台福教會傳教師會活動,待其完成台福傳教師所要求之資格後,才正式審查核准其台福傳教師會正會員資格。【25-4 / 2009.02.20】
D4200 傳教師會的職責
D4210 受理總委會所委託之事工。
D4220 協調各教會傳教師事工之配搭。
D4230 組織小組協助人事委員會審核推薦新任全職傳教師,並負責審核傳教師會會員之申請。
D4240 組織小組審核推薦受按牧者之資格。
D4250 協助傳教師之牧會研究、靈修及聯誼。
D4260 配合總會與會牧推動每年的宣教計劃。
D4300 總會傳教師會另設區傳教師會以推動會務。
D4310 區傳教師會由各區會內現任全職傳教師所組成。
D4320 區傳教師會設會長、書記、財務各一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會長由區牧擔任,書記與財務由區傳教師會會員互選產生。【28-6 / 2015.12.03】
D4330 區傳教師會每年將事工經費編列預算,向總會傳教師會會長(會牧)提出申請。
D4340 區傳教師會會長(會牧)須經常與總會傳教師會會長(會牧)保持會務連繫,負責協調與執行傳教師會所委託之事工,並定期向總會傳教師會會長(會牧)作事工計劃之報備。
D4400 總會傳教師會設會長、副會長各若干名。會長由總會會牧擔任,副會長由總會副會牧擔任。會長及副會長任期,與會牧及副會牧任期之規定相同。【28-6 / 2015.12.03】
D4500 總會傳教師會會長及副會長職責
D4510 配合總會代表大會,召開聯合傳教師會會議,並負責協調與執行傳教師會的各項職責。【28-6 / 2015.12.03】
D4520 代表或委派人選參加總會有關的會議。
D4530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務,並於於會長出缺時,副會長由總委會從諸位副會長中選定ㄧ位最合適的副會長代理職行會務。【28-6 / 2015.12.03】
D4600 總會傳教師會會長收集各區會傳教師會每年事工經費申請,編列傳教師會總預算,向總會提出申請,編入總會預算。
D4700 若有未盡事宜,可由法規部自行提修正案,或由任何一個區傳教師會提修正案,正式經由副會牧、會牧交付法規部研討與評論後,提請總委會議決通過,即時生效。【28-6 / 2015.12.03】
其他
一、 宗旨:
- 透過區域性的密切協調、共同籌劃、資源整合及互相策勵,以有效率地達成主基督耶穌所交付的宣教使命。
二、 職責:
- 擬就並執行區域性的宣教目標及策略。
- 就地發掘人才,造就人才,差派人才,發揮團隊精神、傳福音及建立教會。
- 協調區域性的宣教活動。
- 籌劃區域性的培靈、佈道及培訓會。
- 建立區域性的資源整合與運用的良好關係。
- 編列區會年度預算及審核年度結算。
- 籌募區會年度費用。總會預算內之區會經費撥款辦法: 如該區會所屬每間地方教會對總會的十一及建堂互助金已於年底繳齊,則下一年度年初的區會預算,總會可以先行發放至區會,其支出則按單據實報實銷。若該區地方教會之十一及建堂互助金未能繳納齊全,則區會預算憑單據向總會申報請款【26-6/2011.11.04】
- 檢討與增進區會功能。
- 區牧及區長應經常關心了解該區的地方教會,地方教會若遇主任牧師聘任或續聘、建物買賣、改變聚會地點或終止聚會…等重大議案會議時,應知會區牧及區長列席(無投票權)參加. 【26-6/ 2011.11.04】
三、 組織:
- (一) 區會之組織由地方教會當職的「當然代表」與由區會推薦的「推薦代表」所共同組成的。
- 1. 當然代表:
- 現任地方教會主任牧師 (無主任牧師時,由負責牧養全教會的傳道人代表參加)。
- 現任長執會或同工會主席。
- 現任區內台福總會董事。
- 2. 推薦代表:
- 為維持區會運作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區會應從所屬地方教會中提名推選3至5位最好目前不在長執會當職的資深長老或執事來共同組成區會。
- 其資格必須曾在台福地方教會擔任過長老或執事一任以上,並且繼續熱心於服事教會者。具有屬靈領導恩賜者應受優先提名考慮。
- 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兩次。
- 3. 地方教會不包括福音站和禱告站,但歡迎福音站和禱告站派員列席觀察。
- 4. 區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下一屆的區會成員名單,並報備總會。
- (二) 選舉
- 1. 區會應依下列資格選立區牧、區長、書記、財務及宣教等五個基本職位,其他視實際需要可加設之,其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務說明如下:
- (1) 區牧
- 資格:由當然代表中擔任主任牧師者。若無主任牧師,則由總會與區會負責協調產生。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職務:負責帶領區內的牧養事工及宣教活動。區牧是區傳教師會的當然會長。
- 區牧若於任期內其教會職務異動(離職或轉調其他區會),區牧一職可經區會補選完成剩餘任期。
- (2) 區長
- 資格:由當然代表或推薦代表中之平信徒擔任。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職務:負責區會的召集及行政連絡工作。
- (3) 書記
- 資格:由當然代表或推薦代表中之平信徒擔任。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職務:負責區會記錄與文書保管及處理。區長缺席時,代理區長主持區會議。
- (4) 財務
- 資格:由當然代表或推薦代表中之平信徒擔任。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職務:負責區會財務管理。
- (5) 宣教
- 資格:由具代表身份之傳教師或平信徒擔任。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職務:負責推動區會議決的宣教事工。
- 2. 選舉日期:應於每單數年十月份起開始籌備選舉會議,並於十二月十日前,將下一屆的區會成員名單確定並報備總會。
- (三) 區會組織基本架構如下:
- (四) 開會:區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可以電話連線方式進行以節省經費),由區牧與區長協調召開之。
四、 區會目前的規劃:
- 南加州中區
- 南加州西南區
- 南加州東區
- 北美中區
- 北美南區
- 北美東區
- 紐西蘭區
- 澳洲區
- 台灣北區
- 台灣南區
- 台灣中區
五、 區會規則或條例之制訂與修改:
- 區會所制訂的任何規則或條例不得與總會的法規、章程、規則、或條例相牴觸,若牴觸則無效。
- 區會可根據本區會條例制訂符合區域性的需要與性質的區會條例實行細則,但得經總委會審核通過後才生效。
- 區會條例實行細則之修改得經總委會審核通過後才生效。
六、 本區會條例由總委會制訂並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
1. 督導牧師(Supervising Pastor)【26-4/ 2011.02.25】
主任牧師出缺且無代理主任牧師時,須由會牧協同總幹事及該地方教會的區牧,選派督導牧師。督導牧師的選派需尊重地方教會意願,其選派細則如下︰
- 已自立之地方教會可由地方教會提出人選,由會牧認可之。
- 未自立之地方教會由總幹事進行協調。
- 督導牧師任期為一年,期滿得以續聘。
- 一但主任牧師就任,督導牧師的職責即自動終止。
- 督導牧師職責為協助有關長執會會議、聘牧委員會、聖餐與洗禮等教會事工,並協助安排主日崇拜講員及主日學師資。
- 督導牧師的資格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任何一項︰
a) 現擔任台福教會主任牧師。
b) 曾擔任台福教會主任牧師。
c) 由總會所推荐合適的牧者。
2. 代理主任牧師(Acting Senior Pastor)【26-6/ 2011.11.04】
主任牧師出缺時,長執會得推選一位本教會全職且已按立之牧師為代理主任牧師,並向總會人事委員會報備。代理主任牧師的職責與主任牧師同,並可代表主任牧師參加已設立的小會。代理主任牧師任期說明如下:
- 代理主任牧師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任期起始日為受長執會選派為代理主任牧師之日期計算。
- 新主任牧師就任之日,代理主任牧師的職責即自動終止,其任期退回原先全職牧師 “一任兩年” 的任期, 並根據應聘日期計算。此任期繼續作為牧師續聘與否的議決時間點
- 如果全職牧師 “一任兩年” 的續聘未通過,則代理主任牧師的職務自動取消。
3. 駐堂牧師(Resident Pastor)
主任牧師出缺時,總會人事委員會得與地方教會協調,選派具備台福傳教師資格之駐堂牧師(已按立之牧師)或駐堂傳道(未按立之傳道人)負責牧會工作,其選派需尊重地方教會之意願。駐堂牧師或駐堂傳道之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主任牧師就任之日,駐堂牧師或駐堂傳道的職責即自動終止。駐堂牧師(傳道)須與總會會牧所派任之督導牧師充分合作,並接受其督導,使教會聖工能順利興旺。
4. 囑託牧師(Delegated Pastor)
主任牧師出缺時,總會人事委員會得與地方教會協調,選派囑託牧師負責該教會之牧會工作。囑託牧師的資格必須是已按立的牧師,且具有良好牧會經驗,願認同台福精神,並遵守台福法規者。囑託牧師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新任主任牧師或駐堂牧師(傳道)就任之日,囑託牧師的職責即自動終止。囑託牧師須與總會會牧所派的督導牧師充分合作,並接受其督導,使教會聖工能順利興旺。(註:囑託傳道可比照囑託牧師條例選派)
一、休假﹙Vacation﹚
- 台福教會或機構所屬之全職人員服務滿一年,但未滿五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個工作天﹙Working day﹚。
- 服務滿五年,但未滿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五個工作天。
- 服務滿十年或以上者,每多服務一年,可增加一個工作天,但每年應得之休假日最多不超過二十個工作天。
- 必須服務滿一年後,才能使用假期。
- 在休假期間,得享有全額謝禮與福利。
- 前一年所累積之假期,最好於當年度內使用,如有未用完的假期,必須在下一年度內使用完。
- 每年應得之休假日數之計算,應自任職台福教會或機構之日起算,不受在台福教會或機構內任職地點變更之影響。如其任職有中斷,則須從頭計算。
- 如變更任職地點,在轉任其他台福機構新職前應將所累積之假期使用完。但於離職或退休時, 如有未使用完之假期,可以折合薪水給付,其折合率為當時的月薪除以30,作為每個工作天的換算值。
- 非全職人員﹙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以上者﹚,其休假之天數,每週計算一次,應照所工作之時數比照全職人員工作時數(每週四十小時)之百分比來計算。例:若第一週工作32 小時,其應得之休假為:(32/40)×(10/52)×8=1.23 小時
二、公定假日─只適用於全職人員﹙Holiday﹚
- 一年有九天公定假日:
a. New Year’s Day
b. 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c. President’s Day
d. Memorial Day
e. Independence Day
f. Labor Day
g. Thanksgiving Day
h. The Day after Thanksgiving Day
i. Christmas Day
- 地方教會可應當地節期習俗更改公定假日。【32/2023.01.23】
- 如果公定假日剛好在禮拜六、禮拜日,或例行休假日(例如:全職牧會之傳教師在禮拜一的例行休假),則可另選一天為公定假日,但所選之日須得所服務教會或機構之同意。
三、病假─只適用於全職人員﹙Sick Leave﹚
- 每個月可累積3/4 天(6小時) 的病假,一年有九個工作天的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可累積到60 個工作天,未使用的病假不可折合薪水給付。
- 病假可適用於照顧全職人員之配偶、子女、父母之病情上。病假如得到主管之許可,亦可用於處理個人的緊急事件。
- 長執會書記或機構之秘書負責記錄病假及休假日數。
四、喪假﹙Bereavement﹚
- 全職人員之親屬過世時可請喪假,每次喪假日數為本地三個工作天、外地五個工作天、國外七個工作天。所謂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岳父母。【32/2023.01.23】
五、產假/陪產假/傷殘福利﹙Disability﹚【32 / 2023.01.23】
-
州政府傷殘保險 State Disability Insurance (SDI)和聯邦傷殘福利 Federal Disability Benefits 提供部分薪水補償給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傷而暫時或長期失去工作能力的人。SDI 傷殘包括生理疾病、心理疾病、受傷、手術、懷孕、生小孩、以及因為吸毒或酗酒而接受治療。
為保障全職人員的傷殘福利須投保SDI,將可獲得一定的產假、陪產假和殘障福利。保費從個人謝禮/薪水扣除。沒有州政府傷殘保險之地方教會,則鼓勵地方教會提供傷殘保險。
全職傳教師或人員可使用病假陪伴配偶產檢、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之前後15 日內請假。
六、進修假─只適用於全職傳教師(神學院可視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 進修假可分兩種:1.短期進修假、2.留職進修假
短期進修假
- 台福教會或機構之全職傳教師,服務滿一年以上者,每年得提出計畫,向所屬教會或機構申請二週進修假。
每年未使用之進修假,得累積到下一年度使用(每年不得超過四週﹚。 - 進修假不得轉為休假使用。
留職進修假
- 服務滿十年者,如有特別需要,可向所屬教會或機構或總委會申請暫時離職,從事進修﹙Advanced degree program﹚、學習﹙Special Study﹚、著書﹙Book Writing﹚或宣道﹙Mission﹚等工作。期間以半年為限,但所屬教會或機構或總委會可酌情延長之。
- 暫時離職之申請,應至少在六個月以前提出。在離職期間所要進行的進修或其他事工,應在申請書中具體而詳細的提出,並經過所屬教會或機構或總委會之同意。
- 如轉換地方教會或機構,至少得在新教會或機構或總會服務滿三年,才得申請留職進修。如果三年加上在前一個台福教會或機構或總會所服務的年數多於十年,則多出的年數可併入下一個十年期之計算,但五年內不得連續申請兩次留職進修假。
- 在留職進修期間,全額謝禮與醫牙保險由所屬教會或機構或總會負責。若所從事之事工受外來之金錢補助時,應將所補助之一半,歸入教會或機構或總會。
- 在留職進修之後,該傳教師有義務在該教會或機構或總會至少服務一年。不然該傳教師應償還在進修期間所得金額的半額。
七、全職傳教師及人員退休
- 全職傳教師或人員,由各所任職教會或機構或總會,如係用1099 表或W2但教會未付7.65%福利支薪者,每月繳交謝禮的10%給總會。如係用W2表支薪者,每月繳交謝禮的2.35%給總會。計算謝禮之10%時,房屋津貼不應從謝禮剪除。【32/2023.01.23】
- 由總會開設的新教會或差派之全職人員,由總會之宣教植堂部如1方式繳交,直至自立或完成任務為止。
- 由地方教會開設的新教會或差派之全職人員,由該地方教會依照1方式繳交,直至自立或完成任務為止。
- 總會按月將所收到的款額轉入每位全職人員之401K 帳戶內。美國地區以外之全職人員,其退休金處理辦法視各地區法律另行制定辦理。
- 在美國境內將採取可減稅的401K 計畫
- 資格:年滿21歲全職人員,一年工作時間1,000小時以上者。
- 加入日期:每逢1/1,4/1,7/1,10/1 開始或改變金額比率。任何時間可停止。
- 自繳儲蓄:依 IRS 現行規定。Update:2023 September 6
- 教會/機構繳付: 傳教師使用1099 表或W2 但教會未付7.65%報稅者,則付謝禮之10%。職員或任何使用W2表扣稅者,則付謝禮之2.35%(因已為他付7.65%的社會安全福利基金給政府)。
- 所有權:全部歸本人擁有。
- 貸款:本人可借本人帳戶內存款50%(最低1,000 元,最高50,000 元)。貸款一年限一次。一次不可兩項以上,利息以貸款時之Prime Rate+1%固定利率計算。貸款不能超過五年(五年內必歸還本人帳戶)。
- 贖回:在離職、退休、死亡、傷殘時須贖回存款,贖回項目除改投其他退休帳戶或個人IRA (否則會有罰款) 外,並應繳付所得稅。
- 投資選擇:在教會選定的投資公司所提供之投資項目內,本人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投資方式及對象。其賺賠概由本人承擔。
- 報表:投資公司每季會提供投資情形之報表。
八、全職傳教師及人員醫藥及牙齒保險
- 全職傳教師及人員在美之配偶,未婚子女得享有醫藥、牙齒保險之福利。未婚子女保險之年齡上限,依所購買保險之規定。如配偶機構有提供保險者,可向所屬任職單位申請每月$200 的醫藥補助費。(此案於2006 年第二次總委會通過。)
- 醫藥及牙齒保險之購買,由所屬之地方教會或機構或總會視財務情形各自決定其保險項目及總額。
九、全職傳教師之其他福利
- 一般補償:如電話、器材、公關等為教會或機構用途者可申請補償(Reimbursement)。
- 教會或構機視其需要,可提供車輛給主任牧師或機構主管使用。無論車子是用私人或教會或機構之名義購買,車輛所有權屬教會或機構。車輛之保險修護或汽油費均由教會或機構支付。其他全職牧師或人員,其交通津貼由所屬之教會或機構各自決定或參照IRS 每英哩補償費之規定。
- 參加總會所辦之特別聚會,若是傳教師夫婦都參與事奉時,儘量由地方教會或機構負擔其夫婦之費用。參加地方教會或機構所辦之特別聚會亦持此原則,但不得向總會申請補助。
- 神學院修課,每年一科學分費或旁聽費,由教會全額支持;一科以上學分或旁聽費,則由教會支持半額,另半額自己籌付(教會可公佈此項需要,讓有負擔之會友奉獻支持)。主任牧師由長執會(小會)批准,其他全職傳教師由主任牧師提交長執會批准。
十、本條例之修訂由福利部草擬並經董事會通過實行之。【32/2022.12.01】
A、 台福宣教師資格:
他/她必須至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是一位跨文化的福音傳播工作者。
- 離開長期居住之地區(也就是離開他/她取得公民權或居留權之國,到外地去傳福音者。
- 在台福體系外從事台福所認可之特別福音工作者。
B、 台福宣教師之選聘:
- 台福傳教師得以向總會宣教部門申請,經人事委員會通過,一任兩年可續任,由總會發聘書。
- 由總會宣教部門直接甄選,經人事委員會通過,一任兩年可續聘,由總會發聘書。
- 台福地方教會可自行依照本條例推薦宣教師人選,經總會宣教部門接納並經人事委員會通過者,也可以由總會發聘書。任期由總會與推薦的地方教會共同確定,原則上維持一任兩年的任期可續聘。
C、 台福宣教師之福利:
1. 留在台福教會服事的宣教師(屬第1及 2資格者):
a. 一年得以述職一次,時間為三週。時間必須包含參與總會年會代表大會的時間。
b. 社安保險費用(social security)或是退休金(401K)可經由總會代轉繳納。
c. 謝禮與經費之來源:
i. 由推薦的教會或甄選的總會支持。
ii. 由宣教師自行尋找資助者(捐助者可憑據,由總會出據奉獻證明)。
d. 保留台福傳教師資格,但為傳教師會副會員.
2. 不留在台福教會的宣教師(屬第3資格者)
a. 原則上台福總會或地方教會不給予經濟支持,但宣教師可自行尋找資助者。(捐助者可憑據,由總會出據奉獻證明)。
b. 可以觀察員身份自費參加台福年會。
c. 可保留台福傳教師資格,但為傳教師會副會員。
D、 台福宣教師解職辦法:
- 與台福傳教師解職條例相同。
- 宣教師擔任台福地方教會主任牧師1年後,自動解除宣教師資格。
提案說明:本條例的目的是為鼓勵信徒發揮恩賜,建立基督教會,完成耶穌基督所託付的大使命。
A. 資格
- 學歷:最低學歷為M.Div或是M.C.S.。【25-5 / 2009.06.05】
- 資歷:必須當過長老、執事或是輔導
- 職業:避免有爭議性的職業
- 凡申請者,需修讀總會所規定的「認識台福」課程。【25-5 / 2009.06.05】
- 願意接受台福總會信仰告白與章程及地方法規
B. 申請程序
- 向總會人事委員會提出申請
- 人事委員會委任傳教師會審核
- 傳教師會審核通過後提交人事委員會,確認後向總委會報備
C. 職務
- 是傳教師會的副會員
- 尚未按牧前可以在督導牧師﹑區牧或是總會會牧的授權之下,施行聖禮。【25-5 / 2009.06.05】
- 得以參加年會代表大會。 【25-5 / 2009.06.05】
- 一任兩年,到任前三個月由總會和地方教會配合決定是否續任。
- 不支薪
- 必須是教會牧養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25-5 / 2009.06.05】
- 擁有M.Div 學位者於牧會工作3年(擁有M.C.S. 學位者於牧會工作5年) 後,得參照「台福基督教會傳教師規則」之申請程序(D3200 二)向總會提出按牧申請。【25-5 / 2009.06.05】
D. 離職及解聘
- 若有違背聖經教訓,台福信仰告白、法規,以及行為見證不堪作信徒榜樣者,由總會解除職務。
F. 條例修改
- 本條例未盡事宜,經法規部提出修訂及審核後,提出總委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照顧忠心服事主及台福教會的傳教師在服事年限滿足退休後的生活,特訂定本條例。
第 2 條 凡依本條例,專職於下列教會或機構之傳教師均適用之。
- 一、專職於台福所屬教會或機構者。但機構訂有退休辦法者,從其辦法。
- 二、總會派任之宣教師,而該聘任教會或機構,願遵照本條例負擔義務者。
第 二 章 傳教師退休資格
第 3 條 全職傳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 一 、於台福任職滿廿五年以上者。
- 二、 年滿六十歲且在台福任職滿廿年者。
- 三 、年滿七十歲且在台福任職滿七年者。
第 4 條 台福傳教師復職或轉往其他台福教會/機構服事時,其離職前之年資得併入退休年資計算。
第 5 條 傳教師申請退休程序:
- 一 、 傳教師在預定退休前六個月向地方教會提出書面退休申請,預備何時退休,並表明願意留在台福教會,成為台福退休傳教師。
- 二 、地方教會長執會行文通知總會「傳教師退休福利委員會」人事部。
- 三、 經總會「傳教師退休福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通知人事部,交由人事委員會正式接納成為台福退休傳教師,會籍歸屬總會,享有台福所提供之退休福利。
第 6 條 退休傳教師福利:
- 一 、退休傳教師為台福傳教師會的當然副會員
- 二 、退休傳教師可以參議員身份參加總會年會,並依總會決議享有交通及住宿之補助待遇。
- 三 、得領取401K存款,作退休生活需用。
第 三 章 退休傳教師之任職與離職
第 7 條 退休傳教師受總會委任在台福地方教會任職,聘任之教會或機構提供之福利,其項目如下:
- 一、由地方教會與退休傳教師協議給予生活需要之補助。
- 二、地方教會與退休傳教師協議負擔退休傳教師的Medicare健保費用及牙齒保險。
- 三、其他福利補助,則視教會之能力狀況與退休傳教師協議補助.
- a. 一般補償:如電話、器材、與公關等,為教會或機構目的、用途者可依地方教會與退休牧者的協議,申請補償
- b. 參加總會所辦之特別聚會,如靈修會、傳教師家庭退修會等,若是退休傳教師夫婦都參與事奉時,儘量由地方教會或機構負擔其夫婦之費用。參加地方教會或機構所辦之特別聚會亦持此原則,但不得向總會申請補助。
第 8 條 退休傳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
- 一、在國內、外其他教派之教會及機構擔任有給職者。
- 二、觸犯教會法規、紀律重大情節者,經總會人事委會多數議決通過懲處者。
第 四 章「傳教師退休福利委員會」組織與職責
第 9 條 為執行本條例,總會福利部設置「傳教師退休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八名,由台福總委中的會牧、議長、副議長、書記、福利部長、總幹事、人事部主任、及退休傳教師代表共八名擔任。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名,主任委員由福利部長擔任,書記由委員互選之,會計則由總會辦公室會計兼任。主任委員每年至少要召開會議兩次。
第 12 條 本會之職責:
- 一、辦理有關傳教師退休福利事宜。
- 二、核定台福傳教師退休之申請及福利條件,並交由人事委員會公告。
- 三、研究發展傳教師有關退休福利事工。
- 四、巡訪關懷牧者夫婦並提報需關懷事項。
- 五、受總會委派擔任有需要之教會的囑託牧師。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3 條 本條例經福利部草擬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